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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省政府纠正“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教师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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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省政府纠正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教师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综合管理和规划建设。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请省政府纠正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教师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情况,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就业、流动人才党员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阅、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国跨地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探索建设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

    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七、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八、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颁布日期:2014-12-16
执行日期:2015-1-1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
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川教[2006]60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农村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及其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好管理职能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理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管理体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加强领导、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综合管理和规划建设。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分解;负责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的教师招聘录用;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指导乡镇学校抓好农村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育发展和学生数量及结构变化情况,按照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额,适时调整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教师需求计划,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充计划的综合核定。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包括经县批准聘任、聘用的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严格编制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师资需要
严格执行《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川府办发电[2002]46号),依法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根据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学生人数及结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要求,逐步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总量、结构不合理问题。
建立农村教师队伍补充机制,学校编制出现空缺应及时补充,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需要。每年的7-8月,为中小学教师集中调整和补充时间,具体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编制内教师工资等经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坚决清理清退代课人员。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农村中小学教师入口关
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违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教师,一律撤销教师资格。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建立农村教师队伍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资格准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乡(镇)学校与受聘用(任)的教职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农村中小学做好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聘用(任)工作,切实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坚决精简、压缩学校非教学人员。学校新聘教职工和解聘教职工一律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
农村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考核测评标准》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八条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保证考核落到实处,通过考核促进管理,并将考核的结果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表彰奖励和教师聘任结合起来。教职工考核要做到平时考核与学年(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学校考核与社区参与考核相结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力量定期对县内所有农村中小学的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中小学教师服务期制度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建立大中城市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凡大中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区中小学2000年以后新聘任的教师,一般应到农村中小学任教2年。每年各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城区中小学教师必须要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鼓励城区教师在编制、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到农村学校服务。建立“校对校”、“师对师”的城镇对口支援农村教育的制度,进一步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
逐步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定期交流轮换制度。在同一学校任教(任职)满9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一般应在同层次学校间进行交流轮换,对年龄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教师(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轮换范围。交流轮换的区域范围原则上控制在本乡镇内。安排交流轮换而不服从者,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最高只能评定为“基本合格”,之后三年也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不得参与各种评优及特级教师的评选活动。
各地要积极采取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农村教师津贴、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高校优秀毕业生和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
七、加强农村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各地要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有关法规纳入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活动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责任制、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案件报告制度、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等制度,要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新聘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包括师德教育在内的岗前培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教师,要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地特别要注意杜绝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校长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培训工作。农村教师应成为终身学习的先行者和实践者,构建农村教师和校长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骨干教师成长计划,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师德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每名教师五年必须接受不低于240学时的培训计划,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县城学校对口支援乡镇农村学校制度,县城学校选派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的教师到本县农村学校进行短期讲学、讲课。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从乡镇农村学校选拔热爱基础教育工作、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县城学校学习,由县城学校选派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带教一年,为农村学校培养高质量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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