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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当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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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读了《不拘一格录取“夺刀少年”传递正能量》、《我们需要怎样的“见义勇为”观》和《救人溺亡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心生涟漪,万分感慨,笔者以为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当提倡。
今年5月31日,江西省宜春市高三学生柳艳兵挺身而出,夺下了歹徒手中的菜刀,将歹徒压倒在地。换来一车人的生命安全,但因此身受重伤,无法参加高考。7月2日至4日江西省教育厅单独为见义勇为学生柳艳兵、易政勇组织考试和评卷,根据他们的意愿分别录取到南昌大学和江西财经大学。弘扬了社会正能量,彰显社会主义价值观。
今年4月22日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薇薇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当地政府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准。这表明我们的社会在倡导“见义勇为”时,一定是首要的必须保证自身不受到生命危害的前提下进行的,一定是自己的力量可以实施的情形下做出的,一定是实施的行为符合自身年龄实际能够做出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才提倡。
由此我联想到两者消息,都是在不明就里的情形下发生的勇救落水少年的悲壮事件。
2011年4月26日中午12时30分许,安徽六安9名小学六年级男生一起到老淠河段河埂的沙滩上玩耍。1个同学掉进深水区了,4个同学手拉手到河里救人,但他们都不太会游泳,不幸5人均被急流冲走。在岸上的4名孩子连忙跑过来施救,他们手拉手拼尽全力,但一个漩涡吞噬了他们。他们齐心协力一一拉到浅水区,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一学生见状,立即跳入水中再次施救,但5人已被急流冲得不知去向,连后跳入水中救人的学生也落入深水区,最后被其他同学救了上来。
2009年10月24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在古城荆州长江大学10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英勇献身。
这些消息都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赞同者以为倡导见义勇为,是社会的价值取向,该提倡;反对者以为所付出的与所获得太不相称,不值当,不提倡。
纵观落水救人的消息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救人者本身不是太会游泳,多人参与救人的方式都是手牵手的去救人,又对出事地点的河床结构、水深状况不熟悉,对水流速度及如何掌控更是不了解,由救人造成了比不救人更大的伤害、更大的损失。
面对即将被大水淹没的生命,伸出援助之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义无反顾,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备道德因子,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扬社会主义核心道德体系,需要我们坚持和弘扬。但是毕竟舍身取义是万不得已的选择。
我们该不该赞扬少年对面临的威胁不可把控情况下的盲动行为呢?我们在见义勇为的时候首先要保证自身的安全,其次要权衡自己是否有能力实现目标,再次要在极短时间内判断形势,包括:环境、对象、施救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连环结果怎么应对,最后是要考虑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损失降到最小。少年对这些因素不可判定,无法把控,不能做出恰当正确回应,这是他们的年龄无法做出的,所以不提倡他们盲动,不倡导他们盲目地见义勇为。
小学生、初中生、高中低年级学生是未成年人,14岁以前的学生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14岁至18岁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们本身就是受保护的对象,本身没有足够的力量应对凶猛的侵害,不具备实施在凶猛的危害面前见义勇为的能力。他们都不太会游泳,面对汹涌的河水,他们无法判断水流速度,更不知道河床状况。所以他们下水救人的行为不值得称道,不值得赞扬。以生命为代价的与自身年龄不相称的见义勇为,不值得称道。如果18岁以前的学生,实施帮助老年人提物品、背背包、搀扶需要帮助者、车上给人让座等力所能及行为,是可取的;在可把控形势、没有危害的前提下做力所能及的给予他人帮助,应该鼓励,应该赞扬。
18岁以上的高中生、大学生具备行为能力,可以在灵活应对突如其来的威胁的情况下,理性的智慧的处置面对的威胁,见义勇为,伸出援手。这是他们用实际行动报答社会的最好表现。国家、人民和他们的父母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培养他们,他们用自己的行为回报社会,报答人民对自己的培养。的确值得佳许,值得大加赞扬。但是长江大学的10多名学生采用手拉手,就像“猴子捞月”一样去救人,这样的方式可取吗?再者他们救人的初衷以为是少年体重轻,一把就可以拉起来。不料,他们不熟悉环境,不知道河床状况,不了解水流速度,无法掌控紧急状况。所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用三个大学生的生命换回两个少年的生命,是否值得?或许从道义上值得称道,能够用这三个大学生的生命唤起见义勇为的实际行动,驱走人们心头的习惯性冷漠,用“爱”去面对一切,让爱成为生活的常态。救人首先能够自救,或许是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见义勇为理应在可实施该行为的18岁以上的人去进行,理应在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形下实施,理应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理应抛开习惯性冷漠。用理性判断最佳救人途径,用智慧选择最佳救人方式,用推理确定可能发生危害,用果敢决定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步骤,最短时间内做出恰当的适度的准确的施救措施,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保障施救成功。
我们不是不该见义勇为,而是必须在保障自身受到伤害最小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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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是一种好的社会风向,在见义勇为的同时,也应该要学会保护自己。

发表于 2015-1-1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义勇为应该提倡,但首先要保障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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