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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新闻] 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4年年报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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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4年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年检验照制度已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开展2014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作如下公告:
  一、年报公示范围
  在巴中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网址http://gsxt.scaic.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年报公示要求
  (一)应报未报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报送2014年度报告时须补报2013年度报告。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中形成的依法应予公示的其他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公示信息虚假失真的,企业登记机关将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信用约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时准确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依法应予公示的其他信息是法定义务,请互为转告,自觉主动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公示。
  特此公告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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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5-1-17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登不上,他提示已过期是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5-1-1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年报跟年审差不多   100块会费,白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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