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看到没有,这儿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2/01/05/008437524.shtml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机动车停在合欢路丁香路路口南侧约30米处,违反了有关临时停车的规定。但对于原告是否“拒绝立即驶离”,法院认为,该路段入口处虽有警示牌提示“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但该标牌是对所有驶入合欢路的机动车驾驶人普遍性的提醒和要求。在原告停车但未离开现场的情况下,被告没有针对原告的个别行为进行劝导,提出立即驶离的要求,故难以认定原告在停车时拒绝立即驶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前建议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接受建议,自行撤销了对原告的该项处罚决定,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2011年8月1日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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