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的手若伸得过长便会导致权力滥用,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运行,明确划定权力的边界,权力才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要强力整治特权行为。 强力整治特权行为,就要加大对公权力的约束,才能确保公权力在法律的约束下运行,才能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强力整治特权行为,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具体要求。“法无授权即禁止”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权力才能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公权力则不能做。然而过去公权力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下行使的情况还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存在,其中不乏很多特权行为,而这往往造成了民众和舆论的负面评价和抨击。强力整治特权行为,是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 强力整治特权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权力,而特权行为往往突破了法定权限、规定程序和特定对象。因此,强力整治特权行为,让公权力依法按规定办事,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 强力整治特权行为,有利于公正司法。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写批示、打条子等干预公正司法的现象,而其中不乏个别领导为了一己私利而干预司法,进而导致司法不公,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强力整治特权行为,有利于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强力整治特权行为,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权和私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即说明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特权行为最终都将或显性或隐形地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强力整治特权行为,进一步规范、约束公权力,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力整治特权行为,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必然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需要,是党要管党、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党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表现,有利于在长期执政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不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实现我省“三大发展战略”、“两个跨越”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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