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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级法院不应当把法律的公平公正当成商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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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25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3-25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条公平正义之路要靠大家的共同不懈努力才能铺就。

发表于 2015-3-26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法院是关键,一定要先解决法院的腐败问题,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发表于 2015-3-27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公权有了良知底线   百姓才能具有安全感!

发表于 2015-3-2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说的详细点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3-27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证如山的冤案,压案捂案12年, 再次请求法院立案重审!

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李世蓉 、张煜,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已12年,分别先后向各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一万多次,材料叠起来早已超过五人高,到县、市、省上访过千次,进京上访14次全被消号,其中辛酸和折磨无法用语言表达。
        因02年仪陇县公安机关孙政上任马安派出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采用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手段在114页侦查笔录中捏造出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人为地制造强奸团伙重案,把张雍也牵扯到了其中。
        申诉人一直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58页,共计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错判冤判制造假案的证据链,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定罪处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应当排除。
        1、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案卷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2)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3)第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无据可证可查;(4)第90、100页显示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5)第1、7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6)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7)第110页显示公安检官共同隐瞒证据;(8)第55、59、64页显示公安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9)全案证据共同显示法院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10)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4页显示公安指供骗供;(11)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3页显示公安暴力取证;这里仅述11条,条条在案卷中都能得印证。依法,均应排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撤诉或抗诉,依法人民法院就应当复查重新审判!
        2、04年申诉人李世蓉在崔均办公室里,拿着本案案卷笔录,对照该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将一条一条的冤判事实指着让崔均看,下跪求他主持公道,崔均反把申诉人李世蓉哄出了法院大门。
        本案法律程序不合法。
        1、公安办案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9、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只要一打开侦查笔录,在第1、6、7、16页中显示得清淸楚楚,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也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
        2、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证人的过检笔录和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导致申诉人已蒙冤12年了。
        3、判决违法。仪陇县法院一审,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违背了必须要把证据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定案的法律规定,恶意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公安收集的证据违法,另一方面又用违法证据判决。
        依法,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均应排除,到了你南充市中院怎么一跃就变成了“瑕疵证据”?难道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等等都成了可以用来定罪处刑的“瑕疵证据”?到底南充市中院还有没有公道和法律底线?
        4、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07年3月27日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两次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现已7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不了了之的审理程序。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07年8月7日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的制作时间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早出了13天。也就是说,未等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出材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13天前就已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做法,不仅法律程序不合法,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触犯了滥用审判权的法律红线。造成了申诉人12年来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如此搞下去,能彰显最高人民法院执法的公正性吗?“明镜”还能“高悬”吗?
        三、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所有证据,张雍也不构成犯罪,判决定性错误。
        退一步讲,本案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依法,违法,不犯罪。
        请问法院:对张雍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难道仍然继续坚持人为地把违法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在10年以前申诉人就分别先后数千次书面向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只要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0年后的今天,你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旧拿不出来,仍然只有13条违法证据,还有什么理由不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3月 27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3-28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
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3-29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司法集体腐败,铲除社会毒瘤,刻不容缓。

发表于 2015-3-30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得不到伸张,
这是社会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5-3-3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已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最近在中央政治局的会议上谈到关于,“越级上访”的问题。他说:“不允许越级上访,当地又不给解决问题,这怎么行呢中央已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央已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到中央上访,如果不是属于中央解决的问题,中央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应该就地解决。若是属于中央应该解决的问题,中央责成有关部门解决,不能推脱”。

发表于 2015-4-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789lkjh 发表于 2015-3-26 17:58
依法治国法院是关键,一定要先解决法院的腐败问题,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4-2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789lkjh 发表于 2015-3-26 17:58
依法治国法院是关键,一定要先解决法院的腐败问题,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4-3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

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错案的发生,

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

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发表于 2015-4-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根深蒂固。

发表于 2015-4-5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poiu258 发表于 2015-3-27 15:48
只有公权有了良知底线   百姓才能具有安全感!

是的

发表于 2015-4-6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期待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15-4-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谁之过

发表于 2015-4-7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的错案?

发表于 2015-4-9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poiu258 发表于 2015-3-27 15:48
只有公权有了良知底线   百姓才能具有安全感!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4-10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周强院长言必信,行必果,拿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有的胆识、

魄力和担当,像谢觉哉老院长那样,排除干扰,冲破阻力,扫除障碍,亲自

纠正一些久诉不决的申诉案件,倘能如此,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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