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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级法院不应当把法律的公平公正当成商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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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证如山的冤案,压案捂案12年, 再次请求法院立案重审

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李世蓉 、张煜,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已12年,分别先后向各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一万多次,材料叠起来早已超过五人高,到县、市、省上访过千次,进京上访14次全被消号,其中辛酸和折磨无法用语言表达。
        因02年仪陇县公安机关孙政上任马安派出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采用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手段在114页侦查笔录中捏造出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人为地制造强奸团伙重案,把张雍也牵扯到了其中。
        申诉人一直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58页,共计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错判冤判制造假案的证据链,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定罪处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应当排除。
        1、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案卷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2)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3)第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无据可证可查;(4)第90、100页显示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5)第1、7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6)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7)第110页显示公安检官共同隐瞒证据;(8)第55、59、64页显示公安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9)全案证据共同显示法院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10)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4页显示公安指供骗供;(11)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3页显示公安暴力取证;这里仅述11条,条条在案卷中都能得印证。依法,均应排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撤诉或抗诉,依法人民法院就应当复查重新审判!
        2、04年申诉人李世蓉在崔均办公室里,拿着本案案卷笔录,对照该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将一条一条的冤判事实指着让崔均看,下跪求他主持公道,崔均反把申诉人李世蓉哄出了法院大门。
        本案法律程序不合法。
        1、公安办案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9、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只要一打开侦查笔录,在第1、6、7、16页中显示得清淸楚楚,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也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
        2、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证人的过检笔录和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导致申诉人已蒙冤12年了。
        3、判决违法。仪陇县法院一审,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违背了必须要把证据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定案的法律规定,恶意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公安收集的证据违法,另一方面又用违法证据判决。
        依法,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均应排除,到了你南充市中院怎么一跃就变成了“瑕疵证据”?难道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等等都成了可以用来定罪处刑的“瑕疵证据”?到底南充市中院还有没有公道和法律底线?
        4、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07年3月27日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两次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现已7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不了了之的审理程序。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07年8月7日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的制作时间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早出了13天。也就是说,未等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出材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13天前就已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做法,不仅法律程序不合法,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触犯了滥用审判权的法律红线。造成了申诉人12年来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如此搞下去,能彰显最高人民法院执法的公正性吗?“明镜”还能“高悬”吗?
        三、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所有证据,张雍也不构成犯罪,判决定性错误。
        退一步讲,本案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依法,违法,不犯罪。
        请问法院:对张雍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难道仍然继续坚持人为地把违法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在10年以前申诉人就分别先后数千次书面向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只要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0年后的今天,你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旧拿不出来,仍然只有13条违法证据,还有什么理由不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6月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证如山的冤案,压案捂案12年, 再次请求法院立案重审
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李世蓉 、张煜,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已12年,分别先后向各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一万多次,材料叠起来早已超过五人高,到县、市、省上访过千次,进京上访14次全被消号,其中辛酸和折磨无法用语言表达。
        因02年仪陇县公安机关孙政上任马安派出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采用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手段在114页侦查笔录中捏造出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人为地制造强奸团伙重案,把张雍也牵扯到了其中。
        申诉人一直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58页,共计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形成了错判冤判制造假案的证据链,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定罪处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应当排除。
        1、在本案定案的案卷笔录中存在:(1)案卷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2)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未捺印;(3)第19页显示法院认定的受害人无据可证可查;(4)第90、100页显示所谓受害人的印证名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5)第1、7页显示公安违法取证;(6)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7)第110页显示公安检官共同隐瞒证据;(8)第55、59、64页显示公安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9)全案证据共同显示法院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10)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4页显示公安指供骗供;(11)证人许期川的调查笔录第3页显示公安暴力取证;这里仅述11条,条条在案卷中都能得印证。依法,均应排除,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依法,人民法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撤诉或抗诉,依法人民法院就应当复查重新审判!
        2、04年申诉人李世蓉在崔均办公室里,拿着本案案卷笔录,对照该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将一条一条的冤判事实指着让崔均看,下跪求他主持公道,崔均反把申诉人李世蓉哄出了法院大门。
        本案法律程序不合法。
        1、公安办案人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9、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只要一打开侦查笔录,在第1、6、7、16页中显示得清淸楚楚,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也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
        2、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证人的过检笔录和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导致申诉人已蒙冤12年了。
        3、判决违法。仪陇县法院一审,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违背了必须要把证据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定案的法律规定,恶意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公安收集的证据违法,另一方面又用违法证据判决。
        依法,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均应排除,到了你南充市中院怎么一跃就变成了“瑕疵证据”?难道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等等都成了可以用来定罪处刑的“瑕疵证据”?到底南充市中院还有没有公道和法律底线?
        4、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07年3月27日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并在同年8月21日两次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现已7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不了了之的审理程序。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07年8月7日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申诉人的诉讼权力。(07)119号通知书的制作时间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早出了13天。也就是说,未等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出材枓,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13天前就已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做法,不仅法律程序不合法,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触犯了滥用审判权的法律红线。造成了申诉人12年来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如此搞下去,能彰显最高人民法院执法的公正性吗?“明镜”还能“高悬”吗?
        三、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所有证据,张雍也不构成犯罪,判决定性错误。
        退一步讲,本案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也只有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间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性关系的证言,依法,违法,不犯罪。
        请问法院:对张雍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难道仍然继续坚持人为地把违法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在10年以前申诉人就分别先后数千次书面向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只要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0年后的今天,你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旧拿不出来,仍然只有13条违法证据,还有什么理由不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6月5日

发表于 2015-6-5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应该查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5-6-7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

 楼主| 发表于 2015-6-8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把冤案揭露出来,公株于众。
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
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
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19:36
法院的天平不能平,只要有钱就会倾斜!

发表于 2015-6-9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0.24.171.x 发表于 2015-6-8 19:36
法院的天平不能平,只要有钱就会倾斜!

天平倾斜,人大监督不力。

 楼主| 发表于 2015-6-10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把冤案揭露出来,公株于众。
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
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
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15-6-1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6-1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0.24.171.x 发表于 2015-6-8 19:36
法院的天平不能平,只要有钱就会倾斜!

真实写照

发表于 2015-6-12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6-7 18:18
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

合情合理

发表于 2015-6-1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靠现有的纠错机制,几乎于零。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

调查笔录58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定罪处刑的案卷中存在:

第6页公安冒充签名伪造证据 ;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 ;第1、2、7、16页显示公安

违法取证;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 ;第110页显示隐瞒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符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申诉再审的规定应当立案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发表于 2015-6-16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6-17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6-17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罪处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应当排除。

发表于 2015-6-1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罪处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应当排除。

发表于 2015-6-1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5-6-18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呼声不论当成耳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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