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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省长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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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6:43 | |阅读模式
省长你好:

  我们是四川省自贡市富顺糖厂职工,自贡市富顺糖厂属国有中二型企业,2000年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自破字第7号宣告破产,继后成立破产清算组,2007年12月19日富顺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进驻我厂进行破产清算,并拟定了相应的宣传提纲(实施方案)。

  我厂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列入政策性优资破产企业,早在2000年政府就应依法实施破产,但时至今日,清算方案才揭晓实施。长达七年的时间里糖厂人仅靠领取117元/月、人的生活费渡日,在此期间,职工无钱医病、子女考上大学不能就读的情况屡有发生。但糖厂人一直在痛苦中期待、在克制中承受煎熬,七年中,未发生任何重大的,影响社会和蔼、安定的事件发生。富顺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置广大糖厂人的切身利益和生死存亡于不顾,置已经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生活水平、已逐年增长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等实际情况于不顾,滥用行政权力、侵害破产企业职工财产利益,也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政府漠视职工利益,与民争利的表现,为此,我们将下述情况向您申诉,恳请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维护糖厂人的基本生存权。

  第一:职工一次性安置费问题,富顺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把标准定为13950元/人,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解释,该标准是按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函[2000]54号文件规定、以2000)自破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是以1996年的全市职工工资的三倍计算的,是符合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精神的。我们认为:一是国发[1997]10号文件,明确规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国发[1997]10号文件至今未宣布作废,现在仍然生效,那对“上一年度”的理解,应该是领取安置费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二是依据(2000)自破自第7号民事裁定书,安置费标准为13950元,那么富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裁定生效后2000年给付安置费,现在已是2007年底,富顺县人民政府在长达7年的时间都未履行生效裁定,导致现在13950元与2007年底的13950元存在实际上的巨大差距,其差距的责任应由政府承担。

  第二:医疗保险问题。在实施方案中未作规定,我们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执行。医疗保险是国家制度改革政策的强制性保险,涉及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应按规定在此次清算中,予以解决。

  第三:失业保险金问题。在宣传提纲(实施方案),未作规定。失业保险为企业强制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大多数职工均存在失业的困境,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保险金能不能领取?如何领取?况且,依据(2000)自破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失业保险已纳入破产财产,其确定的责任人为富顺县人民政府。此次关闭政府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住房公积金问题。我厂在生产经营的时候,国务院早已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办法和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我厂职工在职时,政府或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这次清算时,政府或企业应缴纳的部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部份,由职工自行补齐。

  综上所述四点,我们认为:糖厂人在以前的国家建设中,曾经为自贡市和富顺县流血流泪奉献出自已的青春,那么在国家调控进行破产关闭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政府漠视我们的利益,在省、市、县无数次依法信访均未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得已、只得请求上级机关依法为民作主。究竟,富顺县人民政府这样解决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我们依法信访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此致

  富顺糖厂职工

  二00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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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9:59 |
为下岗难民同胞们,顶起!

发表于 2009-3-8 20:05 |
没办法!!改制、改革就是改职工。一切改革最终就是让职工倒霉,个别当官的得利!!!![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9-3-8 19:26 |
为下岗难民同胞们,顶起!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3-8 22:01 |
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00:52 |

  失业职工的生态真相,不容屏蔽!

发表于 2009-3-9 19:20 |

强烈关注,政府应该解决。

发表于 2009-3-9 17:03 |

怎么办嘛,下岗职工就象自贡的恐龙一样要灭迹了哦

发表于 2009-3-9 17:03 |

怎么办嘛,下岗职工就象自贡的恐龙一样要灭迹了哦

发表于 2009-3-9 17:05 |

顶起哦!!!

发表于 2009-3-9 16:57 |

可怜的人群,就象恐龙一样要灭迹了哦

发表于 2009-3-9 17:00 |

可怜的下岗职工就像恐龙一样要灭迹了哦

发表于 2009-3-10 01:01 |

                                       乐山市贸易局文件

                             乐市贸体改(1998)114号

                              乐山市贸易局关于

"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国家股)转让给职工个人的方案>>的报告"批复

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川金股(1998)第13号<<关于上报国有资产(国家股)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个人方案的报告>>收悉.经我局审核研究并于1998年9月4日以乐市贸体改(1998)70号<<乐山市贸易局关于转报<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国有资产(国有权)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个人的方案>的报告>>报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乐市企改(1998)21号<<关于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的批复>>正式审批下达.现转发你司,请认真按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办理执行.

  关于资产转让方案,请按你司川金股(1998)第13号<<关于上报国有资产(国家股)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个人方案的报告>>办理.该方案实施后,企业仍接受市贸易局行业管理.

发表于 2009-3-10 01:12 |

续:   特此批复

     附:乐山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乐市企改(1998)21号文件

                                  乐山市贸易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报: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经贸委.市财办.市体改委.市委政研室.老干部局.财政局.国资局.国税局.低税局.工商局.劳动局.社保局.国土局.房管局.工商银行.城市合作银行

发表于 2009-3-10 01:21 |
乐山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只执行了<<乐山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乐市企改(1998)21号文件>>中的一条,那就是以"下岗"来要挟职工,强迫职工购买国有股!

发表于 2009-3-10 01:22 |

乐山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只执行了<<乐山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乐市企改(1998)21号文件>>中的一条,那就是以"下岗"来要挟职工,强迫职工购买国有股!

发表于 2009-3-9 22:59 |

     政府不作为该受到什么处理呢???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9-3-9 22:06 |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3-10 22:51 |
QUOTE:
以下是引用j明明白白在2009-3-9 0:52:00的发言:

  失业职工的生态真相,不容屏蔽!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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