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牛牛爱青草

[群众呼声] 南充投资理财公司成为跑路、关闭、项目空转的重灾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3-10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依法治国的时代了,政府坚决不能迁就这些投机分子,该抓的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0 20:16
南充也要去卧轨,引起中央重视,南充政府才会出面解决。否则,只会出动人民养的警察恐吓受骗群众。

发表于 2015-3-10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出卖了政府公信力
  ----论“参与非法集资”
  作者:成都王歧峰
  在全国民间借贷金融风暴演变为全国性的金融诈骗风暴之时,在危机愈演愈烈之时,在千千万万受害人为此四处奔走呼号之时,在社会需要正义呼声之时,所有官方媒体集体哑巴,唯有大街小巷中大幅红色横幅在风中摇曳。横幅写的是: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己承担!这就算是官方对如此大的事件的态度和答复吗?
  那么我们想问:是谁参与了非法集资?是这些数百万、数千万的受害人吗?

发表于 2015-3-10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集资犯罪”是指一类犯罪的统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部分案件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案件性质有可能为集资诈骗,但由于行为人往往以实业做掩盖,又缺乏资金使用情况方面的证据,从而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携款潜逃,其诈骗手段及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但此两种罪名均确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无疑。
  毫无疑问,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是那些持有各种证照的“公司”,即后来所称的“非法金融机构”。

发表于 2015-3-10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受害群众就是“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同时受到“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客体还有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请看,一个荒谬的逻辑出现了!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被说成是“参与犯罪行为”,被要求要对受到犯罪侵害的后果“自己承担责任”。这就好比说南京大屠杀发生后,在南京街头挂出“参与南京大屠杀,死活自己承担”的横幅,真是荒谬之极!
  抛出这些荒谬观点的官员,你们是在掩盖什么?你们究竟要想达到什么目的?是什么原因让你们抛出如此荒谬和毫无立足之地的观点?难道老百姓被骗的这些钱流到了你们的腰包?

发表于 2015-3-1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在案发前,广大群众已明知犯罪分子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还是执意去出借资金给他们,那你是可以说他后果自负。可是,在此次危机发生前,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1](《意见》第五条第18款: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投资公司都持有各种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官方媒体大肆宣扬“民间借贷”的合法性[2](成都商报2012年5月7日文章《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有相关法律支撑》),老百姓看到 “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是政府允许的”,这些投资公司进行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介行为,才会把自己的血汗钱拿出来参与“民间金融”。
  如果说这本身就是一个骗局,那么在这个骗局中,出台政策的机构是什么角色?颁发证照的机构是什么角色?监管不作为的机构又是什么角色?难道他们不都是骗子的同谋吗?这不是赤裸裸的金融诈骗是什么?

发表于 2015-3-1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参与非法集资,本意是指明知其集资活动为非法的情况下而有意参与,具有参与的主观故意。可是在本案中,广大民众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被参与”,是集资诈骗的受害者,是金融阴谋的受害者。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正义的支持,现在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受害人指为“参与非法集资”,某些地方官员指鹿为马,用意何在?

发表于 2015-3-1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们回头查阅资料文献,不难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在法律上早已存在,而深化改革和鼓励金融创新政策是最近几年才出的,在新的政策中甚至还提出了“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3](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29款: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这些所谓的“公司”是在政策放开金融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开办的,并试图进行金融创新,为企业创造“直接融资”的途径。
  这些公司开办者,可能出于以下几种想法和目的:一、为企业创造直接民间融资渠道。二、先把钱圈起来再说,有了钱什么都好办。三、先搞小额借贷,达到一定规模时申请开办民营银行。四、纯粹是为了骗钱的想法:现在社会这么乱,**骗到钱了跑到外国去,或在国内躲起来,即使被抓了,只要**有钱,买通了关系还是放出来,即使放不出来,**在牢里头也是吃香的喝辣的。
  产生以上想法的原因是:政策允许开办,但政府又不怎么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最初想法是第一种,见圈钱容易就逐渐转变为第二种,后来困难出现了,还不上钱了没办法时就转变为第四种想法了。
  这些企业主或公司开办者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向官员咨询、接洽,至于官员们会怎样说怎样做,双方是否达成某种默契或交易,那就不得而知了。总而言之,短短一年之内,成都市上千家“投资、理财、担保、小额借贷”类的准金融机构就这样象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了,他们不但拿着合法证照正常营业,而且经受住了一次又一次的检查考验。

发表于 2015-3-10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这些官员和企业主,他们得意忘形之时忘记了一件事,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文件里有这样一名话: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4](《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35款: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12款: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他们没有去监管,或者是以监管不是他们的职责为由,任由监管缺失。而这些公司开办者要的就是这种情况。于是他们用这些出借人的钱去买了别墅、劳斯莱斯、宾利、办了出国护照、把家人都送到国外去;怎样任性挥霍,都没有人管他!还有的企业主见钱来得如此容易,干脆放高利贷赚利差;如果有官员来管这个事了,就送上一些钱。他们就这样一步一步走上了不归路。
  可怜出借人们还一直相信着“工厂在生产,企业在盈利”的谎言。
  这时候,“非法集资”还没有正式出炉,官员们知道这帮骗子可能早晚要出问题,但这是骗子的事,与官员们无关。骗子们也担心早晚要出问题,但这事有官员顶着,他们也不怕,何况他们已经事先有了准备。

发表于 2015-3-10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天终于到来了----两个人带着上亿的钱跑到国外再也没回来!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一齐发作,银行见大势不好立即收紧银根光收贷不放贷,借了高利贷的人知道还不上债了赶紧跑路了,用民间出借人的钱去放高利贷的公司收不到钱,也只有跑路了。骗子高兴坏了,借着这跑路潮也跑了,等的就是这一天,如果跑不出国就先在国内躲着,伺机再跑出去!
  可是官员跑不了,摆下这么大一个屎屁股该怎么擦呢?伤脑筋了,其实也不伤脑筋,这不是有法律吗?法律上的“非法集资犯罪”不就是为这些事定的吗?国务院出政策的时候虽说是要修改法律,这不是还没修改吗?这时候拿出来刚好合适!
  于是公检法出来了,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这些替死鬼先抓起来。出借人不是想不通吗,闹吗,告诉他们,“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己承担”!还闹,还要找政府负责的,用维稳的办法对付,这帮***的!
  还向中央告状,向巡视组告状,你说当官的得了好处,入了干股,你拿出证据来!

发表于 2015-3-10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广大出借人,一介草民,信息闭塞、政策不通、法律不精,为了生活天天忙于上班劳动,与天斗与地斗都不能与官斗,斗不过啊!
  于是只有在心里一遍又一遍地埋怨自己瞎了眼,相信了政府相信了骗子!如果只是被骗子骗也就罢了认了,可是这次是被政府政策骗了啊!政府为什么要骗我们呢?难道是为了搜刮民脂民膏吗?
  这样一来,政府的公信力被出卖了!
  那么是谁出卖了政府的公信力?

发表于 2015-3-10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国家金融改革政策的超前性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滞后性。也有人说是改革的顶层设计缺陷。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是国家出台深化金融改革政策的目的之一,这政策本身是既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又得到民众拥护的好事。但是由于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完善,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或监管部门职责界定不清,或相关法律底线概念界限不清,或其它种种原因,最终导致民间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就好象是为了让火车提速,用上了时速达300公里的动车,铁轨和路基还是原来的只能承受最高时速为90公里。用老旧的铁路来运行高速提速的动车,这动车能不脱轨吗?

发表于 2015-3-10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也就是前面所提的“修改法律”的提法,改革政策需要相关法律保驾护航。但是修改法律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需先行试点取得成功后,再总结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教训,相关部门一致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起码也得二三年。而实际情况是,温州的金融改革试点并未取得成功,鄂尔多斯、神木、郑州等地的民间金融危机阴云尚未散去,一支看不见的击鼓传花手就慌忙不迭地将这种失败模式向全国各地推广开去,成都也因此成为重灾区。而危机爆发后,“滞后”的法律却成了推卸责任敷衍受害人的工具,牵强附会地将受害人说成“参与非法集资”。

发表于 2015-3-10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行政监管不作为问题。这个问题有相当的复杂性。涉及到的因素太多。高层的政策并没有明确指出民间金融民间投资归谁管,怎么管,也没有谁拿出过涉及多部门的情况下如何分工协作,更没有拿出过具体监管操作的细则。一直以来,民间金融都被认为是在官方监管之外的自生自灭的事情,而现在国务院出了文件,意思又没说透,这官场潜规则大家都懂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人送钱就打哈哈,多好啊!象打哈哈、踢皮球、做面子、吹大话、搞浮夸、推责任这些不是我们为官之初就必须掌握的技能吗?又有何难呢?就算有的官员想当个好官,但是好人恐怕难当。要把上头的真实意思弄懂吃透,再决策部署安排下去落地实施,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稍有一点差池,被人拿了把柄,把前十年的菜都吐出来,还是罢了!

发表于 2015-3-10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官员能力问题。“简政放权”是中央提出来的,怎么“简”怎么“放”,不同的人理解起来就有千百万种不同含义。其中有一种含义是:这一简一放,就有人装闷不执行,也有人装闷乱作为。以致于民间传闻着一种说某领导早已被人架空的说法。其实可能就是个别官员执政能力不足的问题。
  第五、骗子骗术高明。历史以来形形色色的骗术一直都存在,这些骗子平时与正常人无异,只要时机成熟,就骗钱消失。政府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和监管缺失的局面无疑给骗子提供了极好的时机,给骗子的欺骗行为穿上了合法的外衣,加之媒体引导不当,群众信息闭塞,难以识破,最终致成千上万的骗子得逞,酿成大祸。历史提醒我们,很多事情其实并非天灾,而是人祸。如果这个骗局一开始就是政府设的局,那么国进民退、老百姓在劫难逃

发表于 2015-3-10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危机的最终结局是什么呢?作为政府对这样的危机处理起来并不难,可以有很多种处理方法。比如假装不知、保持沉默、封锁媒体、大事说小、坏事说好、轻描淡写、踢皮球推责任、抓个替罪羊等等。国家机器在手,如有不忍气吞声者,尔等老弱妇孺手无缚鸡之力人等,均为乌合之众,也容易对付!岂料,人心难服、民怨积压,国家公信力就此被出卖!

发表于 2015-3-10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局一:政府持续打压群众,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坚持以“参与非法集资”为由让受害群众自担责任,群众当然斗不过政府,部分激进维权人士被抓或暂时关押,维权活动顽强地持续一段时间后逐渐被平息。而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仍有很大部分在逃,涉案资金仅追回很少部分。法院最后结案,将已抓到的替罪羊们判刑,将在逃的犯罪分子通缉(抓不抓得到只有天知道,就算抓到了也变不出钱来),受害群众日思夜盼费尽周折,最后分到很少一点渣渣钱,本金大部分灰飞烟灭。只在受害群众心里留下一个巨大的阴影和极大的怨气,民怨在民间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扩散曼延,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我党的执政威信受到极大损害。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政权稳定埋下巨大隐患。

发表于 2015-3-10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局二:政府自知理亏,但拒不承认错误,部分公正的官员开始谨慎地站在人民的角度说话。在受害群众的要求下,警方加大侦查力度,政府多方协调,尽最大努力让债务人在监视下带罪继续生产经营并逐步退赃还款;实在没法还款而还有资产或实体的,通过拍卖、并购、破产等方式变现,并将债务人控制、藏匿、转移的一切私人名下财产变现,最大限度退赃还款,仍不能完全清偿的债务以签定分期延期协议或其它合理办法逐步消化解决。

发表于 2015-3-1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局三:政府高层拿出魄力,明确出台针对此次危机的决定性意见,要求警方、行政部门、受害群众通力合作,最后达到妥善解决。将案子明确划分为两大类:集资诈骗类和民间金融类。纯属空壳诈骗的犯罪分子从严法办,相关的涉案亲友依法追究,一切涉案人员名下财产及其它赃款赃物变现退赃。受害人损失严重的,可考虑拿出一部分反腐没收的资金给予适当补偿,再给予一定程度的减税免税(现在上班拿工资的也交个人所得税)和其它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其重新创业或重新建立起对生活的信心。不适宜创业的受害人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扶贫支持。有实体项目的案子以监督扶持为主,主要债务人在警方监视下,企业实体在监管部门和债权人共同监督下,政府给予扶持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和企业贷款等支持,促使企业重新运行存活,实现还款计划。
  最后政府必须要做的几件事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和分工,出台监管具体细则,弥补监管空白。媒体立即纠正曾经作过的错误引导,公开宣传非法集资法律底线,公开报道危机解决情况。政府应以诚恳和负责任的态度面对人民。

发表于 2015-3-1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中华民族曾经以“德”为优良传统。治国,不能缺德;政府,不能缺德;做官,不能缺德;官员不缺德,政府才不会缺德;政府不缺德,人民才不会缺德;国家和人民都不缺德,中国才能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华民族才能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0年5月13日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发布。
  《中共成都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2014年2月25日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21日发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 )》2014年5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2014年0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 《成都商报》2012年5月7日文章《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有相关法律支撑》。
  [3]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29款: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4]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35款: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12款: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作者注:为便于债权人中老年人阅读,本文格式并未严格按照发表文章的格式,参考文献序号上标太小,未进行上标。撰写本文花费了大量时间查阅资料,具有充分的依据。但解决问题的观点仅为个人观点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