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是指一类犯罪的统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部分案件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案件性质有可能为集资诈骗,但由于行为人往往以实业做掩盖,又缺乏资金使用情况方面的证据,从而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携款潜逃,其诈骗手段及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但此两种罪名均确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无疑。
毫无疑问,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是那些持有各种证照的“公司”,即后来所称的“非法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