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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道酬勤哈

[群众呼声] @四川保监局,你这是逆天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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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平安告知我,我存10万,几十年后,账户钱不动,我的孙子会是千万富翁了,一个终身寿险,非说是教育金保险,还说30岁后的钱全是送我的,一个寿险不仅仅是可以保三代人,而是四代人了?试问?几十年后我已经化成灰了,那个钱真的能到一千多万吗?

发表于 2015-4-20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天啊?刚刚一朋友说,某保监局局长,原来是保险公司任职的人,为什么百姓维权保险难?原来保险人只是换了一个身份在另外一个位置上来看被骗的过程?形式上给一定的帮助?其实质呢?继续掩护儿子的罪行,毕竟吗?老子需要儿子来养老送终的啊?怎么能对儿子过错去进行追究呢?只要不是大过错,轻轻的警告下儿子就算过?试问?地方法是否应该遵从中央法?为什么一个小小的协会?一个事故发生在当地就只需要从当地法来解决?那么中国刑法 立法 民法 等在你们协会的眼里都是虚设,你才是四川最大的法吗?

发表于 2015-4-2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今天上午明显成功收到我的电子,没有告知我处理意见,叫我从上午等到下午,电话还不让我打通了呢?02885988477

发表于 2015-4-2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 投保单
1、包含“投保须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受益人信息(如指定有受益人)、投保险种、投保金额、保险费交纳、有关告知事项等信息;
2、投保须知应对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和必要的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⑴若对投保人、保险金额有特殊限制与要求,应明确说明,例如,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⑵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各项关键信息;
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说明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⑷请投保人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⑸说明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⑹对于经过核保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的,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根据核保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是拒绝承保;
⑺说明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签发正式保单前,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⑽提醒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字确认。

发表于 2015-4-20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合同都有错呢?保监发2013 82令符合吗?如果错误可以视为无过失,那么请问保监会发布的发令是装饰吗?是保险成长的奠基石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提交答辩状倒计时还剩七天!

发表于 2015-4-2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伪造保单签名遭起诉
向日葵保险网      
【摘要】最近,保险行业的龙头--中国人寿的一家分公司被起诉伪造保单签名,该案件双方已经同意进行庭外和解。

2010年6月9日,投诉人陈小军起诉中国人寿泰州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一案,正式在泰州海陵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中国人寿泰州分公司在法庭上当场承认:本案所涉四份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名全系伪造。

2010年6月9日,世纪保网投诉人陈小军起诉中国人寿泰州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一案,正式在泰州海陵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

被告中国人寿泰州分公司在法庭上当场承认:本案所涉四份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名全系伪造。原告陈小军代理人,在法庭上强调,中国人寿业务员当初一直不说是保险,而说是存款,因此要求被告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并赔偿因此带来的其它损失和精神赔偿。

庭审结束,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接收调解时,被告中国人寿表示愿意接收调解,并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远低于投保人所交保费) 退还原告对应款项,原告辩护律师李滨直斥:被告非常天真!


发表于 2015-4-2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照着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范法官要求更改诉求吗?为何已经过了一周了还不立案呢?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啊?

发表于 2015-4-2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寿伪造客户签名系个案,问题聚焦保险营销员
出处: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 发布时间: 2013-06-04 21:06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6月4日讯,近日,媒体关于中国人寿(601628.SH/02628.HK)随意更改被保险人,伪造客户签名难退保的报道引起业内很大的关注,不过据大智慧采访多位保险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伪造客户签名等行为属于保险营销员个案,目前并不具有行业普遍性。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赵庆晗向大智慧表示,更改被保险人,伪造客户签名肯定是违规的行为,如同去银行办理业务需要出示证件以及客户自己签名一样,保险营销员无权代替客户签名,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签名性质更为恶劣。

  不过目前这种情况在业界并不普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告诉记者,此行为属于中国人寿业务员普通个案。虽然是保险代理人的过失,但最终责任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不管是监管层还是公司管理层都非常重视保险市场规范化。

  阳光保险政策发展处处长赵先生向记者透露称,其实由于保险市场混乱,伪造客户签名等情况在上世纪90年代非常普遍,现在才相对规范了。他表示,当时很多投保人由于不懂保险加上出于对营销员的信赖(尤其是老人),就全盘交给营销员--然而一个保单需要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名往往非常麻烦,很多营销员急于促成保单使用了某些不正当的手段。而这些保险公司并不知情,其他保险公司也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

  而民生证券保险分析师张磊则认为,事件中的保险营销员和投保人均有过错。他表示:“我看了报道,有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赵女士母女在有保单的情况下,3年后才知道被保险人弄错了;其二,即便保险营销员要更改被保险人,但他也未必知道投保人家属的情况。赵女士的母亲在买保险的时候肯定是出示了家庭的相关证件的,此外签了合同还有7天的反悔期,还有电话回访等,怎么就没有发现问题呢?”

  张磊分析称,可能是赵女士的母亲在签合同的时候,考虑到其只有一个独女,营销员误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混淆了。赵女士母女的过错在于未在反悔期之内或者电话回访中发现其中的问题,甚至连保单、分红打款的银行卡都落在营销员手中。

  而营销员的违规在于通过保单未通知赵女士,新旧《保险法》都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既然赵女士是被保险人,张磊表示没有赵女士的签名合同是无效的。

  赵处长告诉记者,现在法律都规定保单上必须有被保险人的签名,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甲替乙买保险,甲是受益人,乙是被保险人。那如果甲为了保险赔偿故意雇人把乙谋杀了,这对保险公司也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所以必须有被保险人的签名。”

  对于出现的纠纷,赵处长表示,由于普通百姓不懂保险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获取赔偿或者寻求退保非常困难,但这更需要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保险法》也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30条)。

  上述专业人士均表示,主要的问题出在营销员销售环节。据记者了解,赵庆晗5月31日曾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内生动力”研讨会上做出上述表示,2012年保险市场84%的保费收入是通过保险中介获得。从去年开始保监会开始大力整顿保险中介业务。在当天会上,他提出要实现保险销售队伍的职业化,兼业代理的专业化、专业代理规模化以及监督中介业务规范化。

  事件回顾:

  6月3日,有媒体报道称,安徽赵女士57岁的母亲4年前在中国人寿业务员郑伟的怂恿下,为自己购买了10万保费的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险)且连续投保了3年。之后考虑分红太少加上家里正好要用钱(前两年分红仅800元),到保险公司咨询却发现被保险人是赵女士而非其母亲。该报道称,销售人员因为某种不正当原因,被保险人被改成了自己(投保人的独女,现年25岁),并且此事自己毫不知情。

  中国人寿总部公关部安女士回应大智慧称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直到记者发稿,中国人寿尚未回复。

发表于 2015-4-21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违规违法保单不更正的法律责任的法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对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正式致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求其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对其代理销售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信息清查,并限期对存在缺失、虚假问题的客户信息进行补充更正;明确告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果不配合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要对由此造成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历史保单的范围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有效,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但尚未领取现金价值,以及保险合同到期但仍存在未了结保险责任,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从上述历史保单中清查出存在投保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保单,并进行补充更正,同时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5-4-2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保险公司搞很多活动,是要花费些,比如去了送什么卡啊,送什么礼物,每人发水,给吃的,成本很高,但是你们这样操作?这个钱是保险公司出的还是个人出钱买?你的客户你就的承担这个礼物的钱呢?我个人觉得中国平安,不应该招聘那么多年轻人,洗脑,害了人,中国平安更好笑,一个小小的会,最后还来一个,招聘,只要是是保险公司以前的客户哈,优先录取你,当然结婚后的人他们更欢迎你的加入,说白了,这个时候的人有一定资本,买得起你的保险,我个人觉得寿险完全可以退出市场,太坑人了,要买就买意外,疾病,不应该卖什么坑人的终身寿险,你们卖的人过几十年后还在这个世上也动不了呢?再说了几十年后变化说的清楚吗?

发表于 2015-4-21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说受理另外一个材料了,希望下周能收到四川保监局给的告知书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     违法行为如果查实, 举报有奖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提交答辩状倒计时还剩六天!

发表于 2015-4-2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不骗人,是没人买,说什么送你保险,送礼旅游,送你回馈,只有通知的客户才会有机会,别人想买都不能买?是真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顶贴,希望能让川保监局依法行政!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提交答辩状倒计时还剩五天!

发表于 2015-4-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保险营销员无双证或将面临下岗
2015年04月23日 05:19  证券日报          我有话说 收藏本文     
  7月1日起,没有“双证”的销售人员将被禁止销售分红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目前参加考试通过率仅30%左右

  有寿险营销人员称,“没有双证就只能销售普通型人身险产品,业务量必然大幅下降,不可能完成任务,就可能被保险公司销号”

  ■本报记者 冷翠华

  “最近保险销售人员的头等大事就是准备‘双证’考试,一旦7月1日之前没通过,可能就要失业了。”日前,一大型寿险公司营销员林丽(化名)忧心忡忡地对《证券日报》记者称。

  林丽口中的“双证”,即根据北京地区人身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保险销售人员销售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和变额年金除了必须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需要获取相应资质。

  不过,从目前参加培训考试的情况看,通过率仅30%左右,这使得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都十分头疼。

  现状:突击备考

  “我们领导找回来一批书,先发给了那些学历较高,考试通过可能性更大的人,让大家在培训之前先背书。”林丽表示,领导之所以这么重视培训和考试,是因为此前参加考试的人通过率仅为30%左右。

  另一家外资寿险公司营销员王先生也反映道,他所在的公司参加过考试的人通过率同样在30%上下,而他已经经历过一次失败的考试了,正在准备重考。

  据了解,考试的主要内容来自《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基础知识及实务》一书,考试能否通过是保险销售人员能否销售万能险、分红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的关键。

  据了解,北京地区目前大约有9万名保险销售人员,通过考试必然会淘汰一部分人员。“没有双证就只能销售普通型人身险产品,业务量必然大幅下降,不可能完成任务,就可能被保险公司销号。”林丽表示。

  对策:两手准备

  不仅营销员头疼,那些主要依靠营销员渠道的保险公司也十分紧张。“本来就面临增员难、留存难的问题,资质考试会使这两难问题更为突出。”一寿险公司营销负责人表示,他们一边紧抓培训工作,一边在产品结构和销售渠道方面计划调整。

  从北京地区来看,以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为代表的新型产品占比一直居于高位,虽然这两年比例有所下降,但仍旧是寿险产品的主角。

  从上市保险公司2014年年报来看,截至2014年年底,平安寿险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保险产品全部属于分红型产品,前五大产品保费收入合计占平安寿险2014年保费收入的29.2%。


  “不难看出,即使是保障型寿险产品,销售比较好的仍然是带分红性质的。从7月1日起,这些分红型保险的销售人员都必须得具备‘双证’,因此,这个制度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也比较大。”上述寿险公司营销负责人表示,当前,保险公司主要工作就是加大培训力度,力争让更多的营销员通过考试,同时也在进行另一方面的准备,那就是调整产品结构,广开销售渠道,以避免新政对公司业务造成过大冲击。

  方向:提质增效

  事实上,早在2013年年初,保监会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2014年,上海发布《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这是在此前试点推出“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和“健康保险销售资格”考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据悉,制度推行后运行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销售误导行为。

  据了解到,在寿险销售误导投诉中,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分红险的销售误导投诉比例较高,这也是监管层力推分级管理的初衷。

  保险监管层多位负责人也曾表示,寿险业发展到当前阶段,不能再单纯依靠人海战术,必须推进营销员的提质增效。在这方面,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例如,平安寿险2014年的代理人产能为6244元/人均每月(首年规模保费),同比提高了5.9%。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收到川保监局三封受理通知书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提交答辩状倒计时还剩四天!我说的四天是应该到我手里的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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