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正大大

[群众呼声] 盐亭佛教圣地凤灵寺怎么变为了骨灰堂 盐亭佛教圣地凤灵寺怎么变为了骨灰堂

[复制链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8 16:02
罪过呀,谤佛欺僧,同样是知法犯法!!!

发表于 2015-10-2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川民函〔2011〕316号)
一、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都有明确界定,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在丧葬活动中,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宗教仪式举行祭悼仪式,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安置和处理。

  三、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宗教活动场所的殡葬事务,是殡葬管理工作的特殊领域。依法尊重宗教丧葬习俗,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但同时,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遵守国家殡葬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有序开展殡葬活动,切实维护殡葬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担负起殡葬行业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违反殡葬法规政策和行政许可规定,违规参与宗教场所建立骨灰存放和遗体处理等殡葬设施的批复工作。凡发现违反殡葬法规政策规定,未按相关规定和许可权限审批的骨灰存放和遗体处理的殡葬设施,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发表于 2015-10-2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川民函〔2011〕316号)
一、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都有明确界定,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在丧葬活动中,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宗教仪式举行祭悼仪式,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安置和处理。

  三、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宗教活动场所的殡葬事务,是殡葬管理工作的特殊领域。依法尊重宗教丧葬习俗,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但同时,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遵守国家殡葬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有序开展殡葬活动,切实维护殡葬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担负起殡葬行业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违反殡葬法规政策和行政许可规定,违规参与宗教场所建立骨灰存放和遗体处理等殡葬设施的批复工作。凡发现违反殡葬法规政策规定,未按相关规定和许可权限审批的骨灰存放和遗体处理的殡葬设施,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3 15:06
阿弥陀佛站凤头,四面八方祈福佑,嫘祖故里示群生,福寿康宁隨心求,福地召来福人住,子孙平安美名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3 19:46
凤灵寺极乐堂这种形式并不代表其唯一性,全中国已普遍形成这种形式,比如成都文殊院,绵阳圣水寺,以及北京八宝山,其形式环保,文明祭拜,中教信仰爱国爱教,,,,这种形式正在加速发展。

发表于 2015-10-26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觉的以后红白事要分两种:一种是公职人员,另一种是非公职人员。

发表于 2015-10-28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等,贫民,也平民,花了钱,又怎样,这是乱世!!!!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30 00:57
听说全世界只有天朝的寺庙是赚钱的,其他国家都免费!

发表于 2015-11-3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在盐亭县民政局官网上看到一个申明
盐 亭 县 民 政 局

关于未批准寺庙等任何组织和个人

开展骨灰寄存安放等服务的声明


全县广大群众: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2011]316号)等相关规定、解释,我局特对个别宗教场所以捐赠福位为名,违法销售或变相销售活动作出如下声明: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指“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其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但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可举行宗教仪式祭悼,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停放、处理和骨灰存放。

四、我局至今为止,在盐亭县范围内未批准除县殡仪馆、县常青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含寺庙)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广大群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场所选择的服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盐亭县殡仪馆、盐亭县常青公墓隶属盐亭县民政局管理,是县内唯一合法推进殡葬改革和从事殡葬事业的国有单位。

六、我局坚决打击利用殡葬从事违法经营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个别宗教活动场所以捐赠名义销售或变相销售骨灰存放位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16-7120329、7229966),一经查实,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声明


盐亭县民政局

2015年10月19日

链接是:http://www.ytxmzj.gov.cn/ytmzj/z ... 508d6ef0600025.htm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3 17:57
前两天去凤灵寺赶庙会,在极乐堂处有好多销售墓位的工作人员拉着过往的老年人推销,大煞风景。保证凤灵寺里面也有释永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4 14:08
盐 亭 县 民 政 局

      关于未批准寺庙等任何组织和个人

      开展骨灰寄存安放等服务的声明

      全县广大群众: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2011]316号)等相关规定、解释,我局特对个别宗教场所以捐赠福位为名,违法销售或变相销售活动作出如下声明: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指“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其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但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可举行宗教仪式祭悼,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停放、处理和骨灰存放。

      四、我局至今为止,在盐亭县范围内未批准除县殡仪馆、县常青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含寺庙)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广大群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场所选择的服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盐亭县殡仪馆、盐亭县常青公墓隶属盐亭县民政局管理,是县内唯一合法推进殡葬改革和从事殡葬事业的国有单位。

      六、我局坚决打击利用殡葬从事违法经营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个别宗教活动场所以捐赠名义销售或变相销售骨灰存放位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16-7120329、7229966),一经查实,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声明

      盐亭县民政局

      2015年10月19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4 14:08
盐 亭 县 民 政 局

      关于未批准寺庙等任何组织和个人

      开展骨灰寄存安放等服务的声明

      全县广大群众: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2011]316号)等相关规定、解释,我局特对个别宗教场所以捐赠福位为名,违法销售或变相销售活动作出如下声明: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指“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其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但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可举行宗教仪式祭悼,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停放、处理和骨灰存放。

      四、我局至今为止,在盐亭县范围内未批准除县殡仪馆、县常青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含寺庙)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广大群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场所选择的服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盐亭县殡仪馆、盐亭县常青公墓隶属盐亭县民政局管理,是县内唯一合法推进殡葬改革和从事殡葬事业的国有单位。

      六、我局坚决打击利用殡葬从事违法经营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个别宗教活动场所以捐赠名义销售或变相销售骨灰存放位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16-7120329、7229966),一经查实,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声明

      盐亭县民政局

      2015年10月19日

发表于 2015-11-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5_154:}

发表于 2015-11-6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非法,

发表于 2015-11-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算是信仰自由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7 22:21
乱套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3 22:25
人死后,没有地方放,才叫可怜,居士可以放

发表于 2015-11-1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怎么统战,跟死人没有什么关系吧?再说任何文件的出台,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必须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8 20:16
唉!曾经的佛地,现在的福地,还能信不?

发表于 2015-11-20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