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在盐亭县民政局官网上看到一个申明
盐 亭 县 民 政 局
关于未批准寺庙等任何组织和个人
开展骨灰寄存安放等服务的声明
全县广大群众: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对宗教场所涉及殡葬事务有关问题的答复》(川民函[2011]316号)等相关规定、解释,我局特对个别宗教场所以捐赠福位为名,违法销售或变相销售活动作出如下声明: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中所指“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其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但不包含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更不能向社会进行宣传和销售。
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可举行宗教仪式祭悼,但不能涉及遗体的停放、处理和骨灰存放。
四、我局至今为止,在盐亭县范围内未批准除县殡仪馆、县常青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含寺庙)和个人开展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安放等丧葬服务。广大群众以任何名义在未经批准从事遗体停放、骨灰寄存和安放场所选择的服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盐亭县殡仪馆、盐亭县常青公墓隶属盐亭县民政局管理,是县内唯一合法推进殡葬改革和从事殡葬事业的国有单位。
六、我局坚决打击利用殡葬从事违法经营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个别宗教活动场所以捐赠名义销售或变相销售骨灰存放位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16-7120329、7229966),一经查实,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此声明
盐亭县民政局
2015年10月19日
链接是: http://www.ytxmzj.gov.cn/ytmzj/z ... 508d6ef0600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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