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相关执法人员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 扣押车辆、提取车载监控录像内存卡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2、 交通事故发生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在当事人当时就被被交警队扣押24小时的情况下,一直未将现场勘查记录向杨飞进行出示签字确认,涉嫌弄虚作假。
3、 毁灭车载监控记录发生事故时的录像,构成毁灭证据罪。
4、 询问调查材料,违反办案程序规定。当天调查材料由一名协警进行,违反办案程序规定。
5、 交警支队复核责令交警三大队撤销原《南公交直三认字[2014]第00097号》责任认定事故书,交警三大队在未撤销原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责任认定书,存在程序违法;根据程序违法则实体违法,责任认定书应当无效。
6、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交警三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后曾觉得自身办案存在问题,一直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措施。在当事人杨飞后来向交警三大队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时,不及时纠正错误,违法立案,在当事人出于人道主义在已支付死者方5万元现金和向交警三大队支付10万元押金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行为。
7、 在2015年3月19日,交警三大队通知当事人到大队部后拿出刑事拘留证对当事人进行恐吓,要求当事人满足死者方的赔偿要求,并当天将当事人放回去处理此事。在当事人没有满足交警三大队要求的情况下,2015年3月23日才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刑事拘留。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8、 责任认定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意认定责任,徇私枉法、目无法纪;不采用车载监控记录的事故发生地点发生在离斑马线30多米远,行人从左往右横穿道路,在距车辆3、4米时,突然跑步撞向车辆的客观事实,并且在交警支队要求交警三大队撤销原错误认定书的情况下,不予以撤销,并以同样错误的事实理由做同样的事故责任认定。在程序违不违法不评价的情况下,当就这一行为是典型的明知故犯、错上加错,而且以此立案,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这种胆大妄为、目无党纪国法的狂妄行为,实属罕见。
恳请上级机关委派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还当事人清白;对相关的执法人员依法严惩,还社会和谐。
综上所诉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及依据:
2014年11月21日17时40分钟左右,驾驶普通大型客车从南充市顺庆区西门车站出发嘉陵区方向行驶,18时32分许,车行驶到文峰镇斑马线约30米距离时,发现死者(76岁)离举报人所驾驶车前左侧约有三、四米远时,突然跑步向车冲来,举报人见状当时及时采取紧急制动刹车,死者终将还是撞在车头左侧致当场死亡、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举报人当时报了警,交警三大队的干警们及时赶到现场,对现场作了查看,当场扣押拖走了客车,未出任何扣押手续和未制作提取笔录。
事隔四天,交警三大队干警在扣押车的停车场违法拿走车载监控内存卡,不作提取笔录、不出手续、不对证物采取安全保全措施,并毁灭案件关键主要证据监控记录后认定举报人负事故的全责。
举报人不服,申请交警支队复核。交警支队经复核结论为:支队直属三大队在作出南公交直三认字[2014]第00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对发生事故的部分证据未能获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4条之规定,支队决定:由支队直属三大队撤销南公交直三认字[2014]第00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按规定重新调查、重新认定,但交警三大队仍按原认定书认定举报人负全责,立为刑事案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2015年3月19日,交警三大队通知当事人到大队部后拿出刑事拘留证对当事人进行恐吓,要求当事人满足死者方的赔偿要求,并当天将当事人放回去处理此事。在当事人没有满足交警三大队要求的情况下,2015年3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刑事拘留。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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