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该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设定对象,称“不适用本条例”,指是的校内的这些部门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文化许可证等……是对这些特殊情况应对的解释,并不存在你理解的内容。法无禁止即可为。
第二、你所举的文市发(2007)10号文件,仅是一个地方性规范文件,即使有效,也必须遵循上位法,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上位法既然将限制的范围设立为“中小学”,那么该文件适用的范围也不会超出这个范畴,所以其称的“校内”应该并不包括大学。
实际上,之所以对网吧的设立设置限制,部分原因是保护未成年人。高校学生一般俱已成年,所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并没有对高校设置如中小学校那样的门槛。这是我的个人见解。
莽娃儿,“不适用本条例”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就可以不办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免费对师生开放是可以的,但是开办盈利性质的网吧也可以得话,你这语文学得也太肤浅了吧?
此外,你说文化部,教育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十四部位联合签发的文市发【2007】10号文件,仅是一个地方性规范文件,按你的说法,大学归国务院直管了,那么大学不适用本条例,小学,中学是可以的。说明你莽娃儿连学校的概念都没有闹懂,大学不属于学校,那你把大学归纳到什么行业?怪哉乎也!
第三、不属于本条例,绝对不是针对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问题,而是免费和盈利之间的问题,一旦免费,肯定不适用本条例;一旦盈利,肯定要受到条例的制约,道理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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