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天华商报的报道,“被嫖娼”的区伯坚称自己冤枉,只承认与对方亲吻,没有付钱,否认嫖娼。那么,其行为是否算嫖娼?昨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主任宫志刚教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只要当事人双方谈好价钱,就可视为卖淫嫖娼,不论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行为”。宫志刚表示, 即使本人不参与谈价,而由他人谈价或支付嫖资的,也算嫖娼。根据区少坤的自述,其行为确实已构成嫖娼……
一、我想提醒宫教授:即使最严格的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也未提到“由他人谈价或支付嫖资”的情形,而只提到发生在“行为主体之间”的情形。该《批复》的表述是:“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该条规定同样足够奇葩,不过本帖不想展开探讨)
二、我想问问宫教授: 假设,现在,我上广州的大街随便找个女人,告诉她“我给你100块,你去北京跟宫志刚教授上个床”(或者:“我给你100块,你去北京,到宫志刚教授家里,想办法抱抱他”),女人说“好啊!”——至此, 已经符合宫教授所说的“本人(宫教授)不参与谈价,而由他人(我)谈价或支付嫖资”的情形,对吧!—— 那么,按照宫教授的说法,宫教授就算嫖娼啦?
三、如果以上“二”成立,也就是说宫教授的说法成立,那么,要陷害一个人也太容易了吧! 我想陷害谁,我就去大街上找个女人谈价,然后谁就算嫖娼了!
天朝,你们为什么对普通百姓要求那么高,比圣人还高啊!到底是谁惯坏了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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