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2月16日电(记者 刘浏)备受社会关注的自贡市荣县“6.12”强制拆迁致人死亡案件,日前由荣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松劲、刘强国、刘国东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六年有期徒刑。

无助的守望者

原来的楼房现成一片废墟

周围被高楼包围的简易棚
案例回放:被拆迁户死守宅基地引发血案
刘松劲、刘强国、刘国东家位于荣县旭阳镇金碧社区10组,由于四川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集团)在此开发房产,在去年4月10日,荣新集团曾派人与刘松劲的父亲刘富华等人就拆迁赔偿进行协商,刘富华虽然在口头上同意了荣新集团的条件,但他说必须等儿子刘松劲回来签定协议。没有想到时隔两天,趁自己一家人不在家的情况下,荣新集团将刘家两层楼房全部推倒。刘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不受侵害,就在原来房子推倒的废墟上搭建起了临时棚,日夜派人驻守。6月12日,荣新集团派人前来施工,刘家人遂与前来的人员发生摩擦,荣新集团保安邹义上前帮忙本公司人员时,被刘松劲、刘国强、刘国东等人打伤,邹义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去年6月12日,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在荣县旭阳镇河西新区开发修建金碧城商品房住宅楼中,与原居住在旭阳镇二佛村十组的村民刘富华、刘富涛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6月12日8时30分许,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在该公司二十余名保安人员持木棒、高压水枪的护卫下,到刘富华、刘富涛住处外进行推土施工时,因拆迁。补偿纠纷未得到解决,刘家约十余人前往阻止施工,并向警方报警,荣县河西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劝解,后刘家的人与保安因抢消防水带发生抓扯,荣新集团保安队副队长邹义上前帮忙时,被告人刘松劲、刘国强、刘国东分别持刀、酒瓶等冲上去对邹义实施伤害,邹义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的辩护:是否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刘松劲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刘松劲的伤害行为是为了避免家人刘桂君和其他亲属受到邹义等保安正在实施的暴力伤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是对于造成邹义死亡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2、案件的发生是四川荣新集团和死者邹义的过错导致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分担原则,邹义的死亡后果应由荣新集团和其自身分担,而减轻被告人的处罚;3、被告人刘松劲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刘国强的辩护人认为:
1、开发商荣新集团的违法拆迁、违法施工是导致这起悲剧的根源所在。
2、开发商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蔑视被告人起码的生存权利,导致被告人反映强烈,行为过激,最终造成流血事件。
3、被告人刘国强没有犯罪的主观性,其行为是面对危险的本能、被动的反映;
4、被告人刘国强主观上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被告人刘国东的辩护人认为:
1、死者邹义及所代表的荣新集团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刘国东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3、被告人刘国东没有持刀砍、刺死邹义的胸部、腹部,而是持木棒动手。
4、本案是被告人刘国东为维护最基本的生存权而发生的伤害案件,情况特殊,且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松劲、刘强国、刘国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强国、刘国东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服,不予采信。三被告人主动攻击,积极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适时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所以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而代表荣新集团一方的受害人邹义在履职过程中也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刘松劲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国强、刘国东可减轻处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