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09]35号文件《关于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县所属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对怎么核算教师和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区委、区政府领导不可能知道的那么详细,但经办人员和经办单位是清楚的。希望区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认真执行好区委、区政府的英明决策,在重新测算教师与公务员(在机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公务员和教师工资中“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要全部进入工资总量核算,否则就不能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区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