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向树荣“确认房屋产权"一案提起诉讼,并于1988年1月5日缴纳诉讼费40元,贵法院于1988年7月20日作出通法(1988)民审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赵建华与向树荣诉争麻石乡高石梯村五组四合院右侧第二横房小尔间瓦房属赵建华所有;由向树荣如数返还擅自拆掉赵建华的房料和房角等,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执行。向树荣对该判决不服,遂向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达县中院于1989年5月17日作出(1988)通上民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又于1989年8月1日向本院民事审判庭递交了执行申请。并于1989年12月10日缴纳执行费50元;进入执行后,经执行人员调查,向树荣应返还我的房料和房角已部分灭失(向树荣私自使用,并纠集人员暴力抗法阻止执行),无法按原判决执行,经研究决定作价执行。1990年12月4日经当时法院,司法、乡镇、村社干部及群众等众多人员进行评估后公作价1226.00元,后因种种原因,该案一直未予执行。其间被执行人向树荣于2007年死亡。
此案拖延长达27年,在全国来说实属罕见,在此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给予我任何说明,开据任何不予执行的手续。此案虽是财产纠纷,实则是一个财物赔偿案,为了有效化解,多次给相关部门及法院反映,均未得到重视和解决,使我承受长达近三十年精神折磨苦,现甚感身心疲惫侵食难安,忧虑失眠,从而引起身体多种疾病。此案一方面是由于被执行人顽冥不化、藐视工智能暴力抗法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法院不认真履职、长期拖延、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造成的,责不在我。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积极消除积案。敬请各位给我出出招,应该怎样来计算执行额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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