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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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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400元2015-04-17 06:38:07 来源: 华西都市报(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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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城市读本讯(龙俊帆 记者 刘虎)4月16日,记者从四川省广安市人社局获悉,从4月1日起,广安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8400元,超出的自付费用,按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

今年以来,广安按照四川省统一部署,市人社局全面启动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根据广安2013年度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为评判标准,保障对象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合)人,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医疗基金中列支,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据了解,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市级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由两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费用由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分段分比例赔付。在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方面,不再按照过去20个病种的范围,而是打破病种限制,符合起付标准即可进行报销。



在具体执行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自然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广安将年限放宽至去年12月份,即对2014年12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2015年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4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84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 8400 元-30000 元(含30000 元)范围内报销 50%;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范围内报销 60%;50000元以上报销 70%。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账金额无上限。

广安市人社局相当负责人介绍,该政策的实施,稳步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经测算,2015年将新增3800余人受益,进一步完善了广安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了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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