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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移动公司基站非法建在我们居民楼顶多次交涉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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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 Data/360se6/Application/User Data/temp/205952lr8jyi6zl6ikk7s5.jpg   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870号的居民楼顶,在未经该栋楼业主许可的情况下,巴中市移动公司非法将基站建在我们楼顶,侵犯了物权法及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找移动公司交涉都没有得到解决。基站的建设电信条例有明确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的,应当向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由经营者与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基站应取得,环境监测局检测验收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我们楼顶的基站在未完善相关的手续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属违法行为。请求督促相关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早日帮我们解决电磁辐射,还我们绿色生活空间,感谢您!(市规划、环保、物价、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照片0481.jpg 照片048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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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移动公司领导,你如果是个有良知的人就请出来说句话。

发表于 2015-4-20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你顶

 楼主| 发表于 2015-4-20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4-2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移动公司的你们要明白一个道理,你的房子可以免费给人用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4-20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移动公司太没诚信,太没担当了,我打了很多次电话,说安排人过来了解情况,但几月了也没来,电话也不回,

发表于 2015-4-20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例行顶帖

发表于 2015-4-2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危害不?

发表于 2015-4-2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5-5-10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帮朋友发的哈;但我看过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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