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费20万是否由村委两人收取,第一任、第二任、承包费都是400-500每年,本年第三任承包人应与第二任承包人签订转让合同,第三任却与村委签订转包合同,并盖有村委公章,签订资金达20万。
2. 承包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58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等之所规定村民集体财产承包需由村民代表签字同意,而第二次、第三次合同签订全村村民根本无从所知,全由村主任、书记暗箱操作,直到村民在镇政府领导下查看合同才知晓。
3. 村主任、书记不为村民谋福利,13村所有组都在2010年前后,在国家的农村饮水工程的支持下建有公共水井,而2组、9组却没有一处饮水井,直至2014年夏季严重干旱,村民只得在水塘堤坝下方的一处简易水井取水饮用,而水塘水已严重污染,致使2014年夏季开始,两组村民不少人得了怪病,人数不多的两组,癌症频发。
4. 2015年初,村民投诉村主任违规买塘、要求将塘收回村民自我管理时,两人威胁、恐吓村民。在镇政府领导介入后,语言还及其傲慢、恶劣,期间曾要求给于带头投诉的我私了,要求我出门工作。在中央18大后,村主任还不知为民谋福利,只知道恐吓村民,无所作为。
5. 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要求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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