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于2015年4月9日突然接到四川省威远县东联镇派出所通知,说我的身份证和别人重号了(电话里说对方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都和我一样,只有地址不一样),重号的另一个人联系不上,所以已经对我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更改,原有身份证不能再继续使用,需要我马上从外地赶回老家重新上户办理新的身份证,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需由本人自己负责。
2015年4月10日,我家人直接去派出所了解情况,要求派出所给个合理说法。但是派出所负责人解释说他们是接到上级领导通知对我的身份证号做的更改,因为我的身份证和别人重号了(派出所又说对方的姓名、照片、地址和我不一样,身份证号和我一样),对方的户口已从威远县东联镇迁出,而我的户口还在原址,所以要更改我的,需要我回去重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相关费用由我自己承担。派出所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更改了我的身份证,再加上前后不一致的解释说法让我心生疑惑。
事情发生后我打电话到四川省威远县公安局户证部求证,户证部领导也告知我说他们是接到省里的通知执行的,我的身份证已经更改,不能再恢复,需要我回去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变更与原身份证号相关的资料,相关损失费用公安机关不予赔偿。
但至今,我没有见到任何相关需要更改我身份证号的书面通知。
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身份证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被派出所更改,显然不能接受。这对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极大的影响,我现在连出行购买飞机票和火车票的权利都没有了。身份证变更后会涉及到的驾照、学历档案、各类保险、公积金、各类资格证书、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等相关证件的变更,而且由于我在江苏省工作,还会面临到江苏省和四川省跨省来回跑的情况,如此耗时耗力耗财的一个工程却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称之为是“小事”,需要公民自己面对和解决。
请问四川省公安厅:
1、公民身份证遭遇重号问题,派出所是否有权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身份证号?
2、当身份证遭遇重号确定变更方时,在考虑公安机关变更难易度时是否更应该结合考虑变更成本效益,尽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3、不是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身份证重号问题,确需变更时,相关损失费用(如变更手续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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