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医院只要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没责任吗。《责任侵权法》有用吗。 “王松林”网友您好! 您通过省长信箱留言反映南部县人民医院在对您女儿生病治疗上存在过度治疗等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女儿宋其妍因“反复咳嗽、咯痰1月,加重伴畏寒、发热5天”,在院外治疗无效于2014年12月30日由患儿祖父母带到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做胸部CT检查后于当日收入感染科。入院后按临床路径进行了相关检查,并进行了两天抗感染治疗无效。根据患儿在院外治疗时间长,结合胸部CT片提示:双肺多发感染灶,考虑肺结核的可能性大,经与患方家属(患儿祖父母)沟通后,予以诊断性抗结核治疗。共住院14天,其中抗结核治疗12天。期间,患儿病情明显好转,复查血液分析、肝肾功能均正常,患方家属到其他医院作胸片检查结果:肺部情况明显好转,遂于2015年1月13日自行出院,住院费用3950.72元。您夫妻俩从外地返回后对诊疗过程有异议,认为宋其妍并非肺结核,用抗结核治疗是过度医疗行为,要求对当事医生进行处理并给一个说法。 2015年1月19日我局组织县人民医院及您进行协调解决,院方认为不存在过度医疗行为,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慎重起见,我局于1月21日组织县疾控中心、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相关专科专家对宋其妍的病情、病历资料进行了分析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一是县医院在诊断肺结核的依据不充分,但并不能排除肺结核,建议至上级医院完善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二是结核病的诊断需要结合临床表现、影像特点、痰结核菌等资料。痰菌阳性者需要进一步进行菌种鉴定及药敏实验,痰菌阴性者则需要进行更多的辅助检查。患者入院前进行了CT检查,入院后予以血液、尿、便、肝肾功能、胸部X线等必要的常规检查以辅助诊断及了解患者身体状况、病情变化,便于及时进行治疗、用药;三是入院后,主治医师根据CT检查报告予以了抗感染、保肝等对症治疗,按临床路径完善相关检查及三级医师查房后,予以了抗结核治疗,之后患者病情逐步减轻。您提供的还原性谷胱甘肽临床用于保护肝肾功能,减轻药物对组织器官的损伤、促进修复;康复新液为中药制剂,临床用于肺结核的辅助治疗,可较快消灭痰菌,加速创面愈合,促进病灶吸收,加快空洞缩小及闭合,提高机体免疫功能;盐酸氨溴索临床用于呼吸系统疾病的祛痰治疗,可促进呼吸道内部粘稠分泌物的排除及减少粘液的滞留,改善呼吸状况。药物说明书是根据常规病情提供指导性意见,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的既往用药、药物的不良反应、以及患者的身体状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病情的变化及时调整用药方法和用量。 对此次事件,我局先后多次组织相关单位与您进行调解和答复均未果。3月23日,南充市医学会出具了鉴定结论:1.肺结核的诊断依据不充分;2.治疗上存在不足,抗结核和抗感染同时使用;3.医方虽然存在以上两点缺陷,但患儿通过后期的治疗,未造成器官、功能损害。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您若对此有异议,可提请司法程序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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