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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黄岛爆燃事故48人受处分 王天普被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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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晚间,中国石化(9.17, 0.61, 7.13%)(600028.SH;下称“中石化[微博]”)就“11·22”黄岛爆燃事故发布公告,有关方面对包括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在内的48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中石化在公告中称,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亿元,中石化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公告称,“对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对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对监事、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俞仁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去年11月22日凌晨,中石化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黄复线原油管道发生破裂,导致原油泄漏,部分原油漏入市政排水暗渠。而在当日上午10点25分,市政排水暗渠发生爆炸,导致周边行人、居民、抢险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共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5亿元。

  中石化称,这部分赔偿资金将主要来自中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国石油(15.29, 0.64, 4.37%)化工集团公司面向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中石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

  此外,中石化和地方政府部门还存在管理方面的责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曾有中石化下属企业工作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事故如果发生在厂区内,企业负责人要根据事故大小向上级马上汇报、向下级发出指令。而从11月22日2时12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判断管道泄漏,到此后原油泄漏到排水暗渠,直至10时25分现场作业发生爆炸,中石化并未向上汇报。

  此外,在这一过程中广受诟病的是,中石化方面在处置漏油的过程中,连同当地相关部门人员也并未进行人员疏散。


  “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调查报告称,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认定,黄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发生事故的东黄输油管道建于1985年,1986年7月投入运行,管道全长248.5公里,1998年10月改由黄岛油库至东营首站反向输送,输油能力1000万吨/年。而排水暗渠则从1995年后开始分段、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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