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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927

[求助]天下有这样的学校让学生自己带课桌去读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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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9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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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1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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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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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09:46 |

川教[2008]364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6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

  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9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我省取消的行政哑性收费项目: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已于200891日起停止征收);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工本费;中小学教师信息等级检测考试费。

  上述项目自200911日起停止征收。项目被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原各地物价、教育部门所发涉及改制学校的收费档一律停止执行。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各地物价部门应根据教育部门重新核发的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回归公办并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进行教育乱收费。

  (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的规定,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在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只能按年度逐年收取择校费,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时发生实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全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五)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收监督。加强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规范和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上级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贯彻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公布取消我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川财综[2008]6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

  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9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我省取消的行政哑性收费项目: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费(已于200891日起停止征收);成人高等教育证书工本费;中小学教师信息等级检测考试费。

  上述项目自200911日起停止征收。项目被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规范招生收费行为。原各地物价、教育部门所发涉及改制学校的收费档一律停止执行。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各地物价部门应根据教育部门重新核发的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回归公办并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进行教育乱收费。

  (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的规定,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在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只能按年度逐年收取择校费,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时发生实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全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五)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收监督。加强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各地区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规范和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上级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发表于 2009-4-2 17:07 |

  我孩子读书就交了桌椅费的,不知道该收还是不该收。

 楼主| 发表于 2009-4-3 18:50 |

到目前为止,三坝小学校只要求一年级的学生两个班的学生将自己带的课桌带回学生自己的家里?

其他二年级到初三所有的班级没有动过?

 楼主| 发表于 2009-4-6 08:21 |

该贴子由群众呼声早在一个星期前有转发到蓬安县教育局,至今未得到回复?

他们可能会想很多理由来说明什么呀?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三坝乡12000名父老乡亲不会说慌的!

发表于 2009-4-6 09:40 |
剥削学生的人真可耻

 楼主| 发表于 2009-4-8 11:22 |

图上哪位老人高举着我们国家前领导人李铁映同志的话语,他们教育界的人是做何感想?

“任何学校都不能以学生为赚钱的对象,没有哪个国家把学生作为商品和财源来榨取”

百年树人呀,教育我们国家多重要的一项工作呀,从事教育工作是多么崇高的职业,为什么总有这么一些人??????

发表于 2009-4-8 13:47 |

记得我读幼儿园时自己带凳子,那时不到5岁,因为当地穷用高板凳当桌子,自己带矮凳子坐,下雨时脚都泡在水里。

事过了25年多了,怎么越来越穷啊?连桌子都要学生买了?

发表于 2009-4-8 21:32 |

有效果哈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2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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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00:48 |

学校的公用办公经费里面应该包含有这些费用,只是部分地方没有落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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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4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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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22:45 |
好像此现象很普遍一样!是有点说不过去!

 楼主| 发表于 2009-4-16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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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1 08:11 |
蓬安教育局打着教师培训幌子搞我们当教师的血汗钱    这是蓬安一个网友发的贴子

强烈关注2009年4月18日蓬安教育局组织的教师三新一德的考试收费,向我们每个教师收考试报名费109块一个,我们全县6000名教师光报名费都收了60多万块哟!请教育局向我们广大教师公布一下帐目好吗?

教师培训是好事。但一次又一次地打作对我们教师培训的幌子来收钱是不对的。

我交109块钱是小事情,考考考,拷的是我们几个血汗钱哦!

我只有转嫁受的害了,明说,我回学校只好去变相搞学生的钱了!

到时候,教育局领导莫怪我哦。

大鱼吃小鱼,我们小鱼只好吃虾米。

唉!!!!悲哀的蓬安教育呀? 全县69万乡亲的希望呀?请全社会来关心一下,蓬安的教育呀?

发表于 2013-2-17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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