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已经结束。最后原告方以国发改价格(2011)2617号文和川发改价格(2014)29号文及供电公司现场施工公告为证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方以2011年前市物价局等市级政府部门的文件为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追加的被告恒通电力公司辩称原告未追加其为被告和承担责任,被告追加其为被告也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恒通公司与居委会根据合同收取的是智能电表后线费,不是户表改造费,为此恒通电力公司不应作为本案(原告诉请何某某、居委会等被告退还户表改造费合案)的被告。庭审后,承办法官向原告方表示法院再去多方调查取证,再组织质证后定案。
好吧!就等法院慢慢去调查取证后质证定案吧! 现在就让我来专门追查是谁出面协调和最后决定向居民住户收取980 户表改造费的,这笔户表改造费的真实去向是否进入供电公司的财务账目和国家财政?最后到底进入了谁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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