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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池浅王八多

[热点事件] 暴打女司机不对,但忍让更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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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7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光天化下把别人从车内拉下就拳脚相加.现在还要为其辩护.真是灬o

发表于 2015-5-7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拿分,走人!

发表于 2015-5-7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思路清晰,文笔精彩!赞一个:如果指责不文明行为是一种病,那作出不文明行为的人得的又是什么病,对不文明行为视而不见的人又是一种什么病?看着这些病不断蔓延而不去治理的人又是什么病?

发表于 2015-5-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人司机张曦,曾是军人,川AZ007X,手机号13880704429,住址省交通厅科研所宿舍,某省交通厅办事员,此人背景强大,其妻赵某某,更是高官夫人(第二夫人)的堂姐,前几年天涯热帖“菊花香香儿,1986”的主人公就是其堂妹,中央电视台王刚曾为她做个专访节目,可见其水之深。
     最可恨的是连出租司机也被捅伤!从其行为可看出此男乃骄横跋扈之徒!严惩。无论男渣背景有多好,有多少水军,总会得到应有的处理。

发表于 2015-5-8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还是要凭良心说话.不要在网上胡交蛮掺o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8 11:30
今天男司机安静了,不会这么快就败下阵来了?我说的暴力是输家你们不信。我咋天就看出发那么多贴为男方助阵都是虚吼,愿以为今天还会吼一天,没想到提前打住,真不英雄。

发表于 2015-5-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认为中青报混账了,你却不知道自己的几斤几两。我操你妈的,这世界不乱套才怪。
发表于 2015-5-8 2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8 21:10
别道女司机不对,打人男司机也不是好鸟。半斤八两,都不是好东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8 21:10
别道女司机不对,打人男司机也不是好鸟。半斤八两,都不是好东西。
发表于 2015-5-9 2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0 15:38
好文章,说得对,支持
发表于 2015-5-11 05: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5-11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打人者有多大背景,法律才是硬道理。
发表于 2015-5-11 07: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我们小老百姓依靠的法律治不了女司机的胡搅蛮缠的恶行时,我们期待一个比她更恶的人去治她,而此时,那个男子出现了,他用一种非正常的举动替我们敢怒不敢言的小老百姓出了口恶气。虽然事实上,那个男子的行为可能更恶劣,但是至少他的举动惩罚教育了多年依赖咱们小老百姓惹不起不愿惹的胡搅蛮缠的无赖行为,所以得到一定的支持。这并不能说明咱们支持暴力,在恶行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时候,我们这种想法也实属无可奈何之想法。

发表于 2015-5-1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卢女第一次变道,属于违章,完全构不成危险驾驶罪!你少吓唬人!二B!
二、如果女司机第一次变道,按你说的构成危险驾驶,那那渣男这以前,也超速了,也多次变道了,怎么说?
三、渣男如果不追上辅道别车,哪有后来的互相别车行为?事情完全是渣男引起的,别混淆是非!
四、如果后来双方别车(还是渣男追出辅先引起的)构成危险驾驶了,那渣男一样跑不脱!
五、按你的说法,那渣男就构成三罪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危险驾驶!
六、只有你这个傻B才硬说女人危险驾驶了。其实,如果真构成了,渣男更惨!
七、最可恨的是连出租司机也被捅伤!从其行为可看出此男乃骄横跋扈之徒,已构成犯罪。
八、张某及其家人利用XX内网泄漏公民个人隐私该判刑吗?   

发表于 2015-5-11 1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行车记录仪,看事实说话!!!还急着做慈善?!那为什么第一次采访不说呢?!当老百姓是傻的所?!人品真有问题,请不要侮辱慈善一次,好吗

发表于 2015-5-1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卢女第一次变道,属于违章,完全构不成危险驾驶罪!你少吓唬人!二B!
二、如果女司机第一次变道,按你说的构成危险驾驶,那那渣男这以前,也超速了,也多次变道了,怎么说?
三、渣男如果不追上辅道别车,哪有后来的互相别车行为?事情完全是渣男引起的,别混淆是非!
四、如果后来双方别车(还是渣男追出辅先引起的)构成危险驾驶了,那渣男一样跑不脱!
五、按你的说法,那渣男就构成三罪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危险驾驶!
六、只有你这个傻B才硬说女人危险驾驶了。其实,如果真构成了,渣男更惨!
七、最可恨的是连出租司机也被捅伤!从其行为可看出此男乃骄横跋扈之徒,已构成犯罪。
八、张某及其家人利用XX内网泄漏公民个人隐私该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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