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超速行驶、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就直接罚款2000了!!!
“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公发【2014】98号的)的要求,从5月9日起,新增“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等14个违法代码,细化176个违法行为代码。此外,从5月16日开始,在全域成都范围内,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150元;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50元。之前“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是罚款50元。”
一、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如何定义?严格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是好事,不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2000元罚款”里所谓的“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如何来界定?何谓反复?何谓频繁?法律是严谨的,也是严密的,这种界限不清,模棱两可的词语出现在这种文件里面是不是太草率?不能具体量化的东西,又怎么能用具体量化的处罚?
二、限速是否罚的太狠?
有些道路根本就不知道限速多少,超速是不是罚得太凶?是超一点点直接就2000,还是应该有阶梯等级?处罚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惩戒,一来就2000,全国没有这样的先例吧??
三、有何法律依据?
既然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做出处罚决定,那么依据是哪条?标准是哪条? 之前的规定是省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什么时候被修改了?人大提案讨论通过了吗?举行听证会通过了吗?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真的可以想改就改,想罚多少就罚多少吗?如果这个法律法规不通过人大提案讨论通过,是不是本身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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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详情:关于乱停乱放
请注意,部分违法行为代码细化了
10391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罚150元、不计分。
10392
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以50元罚款。
具体执行
对没有设置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地段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分别按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0391、10392进行处罚。
对设置了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地段的机动车违法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仍按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344(违反禁令标志,罚款50—100元,记3分)、1345(违反禁止标线,罚款50—100元,记3分)进行处罚。
机动车违法
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物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将处以100-15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等标志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2000元罚款;
机动车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
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将处以50元罚款;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罚款;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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