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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问省交管部门:以后超速行驶、反复并线直接罚2000元,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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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5-14 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后超速行驶、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就直接罚款2000了!!!

  “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公发【2014】98号的)的要求,从5月9日起,新增“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等14个违法代码,细化176个违法行为代码。此外,从5月16日开始,在全域成都范围内,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150元;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50元。之前“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是罚款50元。”

  一、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如何定义?严格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是好事,不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2000元罚款”里所谓的“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如何来界定?何谓反复?何谓频繁?法律是严谨的,也是严密的,这种界限不清,模棱两可的词语出现在这种文件里面是不是太草率?不能具体量化的东西,又怎么能用具体量化的处罚?

    二、限速是否罚的太狠?
  有些道路根本就不知道限速多少,超速是不是罚得太凶?是超一点点直接就2000,还是应该有阶梯等级?处罚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惩戒,一来就2000,全国没有这样的先例吧??

  三、有何法律依据?

  既然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做出处罚决定,那么依据是哪条?标准是哪条? 之前的规定是省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什么时候被修改了?人大提案讨论通过了吗?举行听证会通过了吗?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真的可以想改就改,想罚多少就罚多少吗?如果这个法律法规不通过人大提案讨论通过,是不是本身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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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详情:关于乱停乱放

  请注意,部分违法行为代码细化了

  10391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罚150元、不计分。

  10392

  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处以50元罚款。

  具体执行

  对没有设置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地段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分别按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0391、10392进行处罚。

  对设置了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地段的机动车违法停放的交通违法行为,仍按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344(违反禁令标志,罚款50—100元,记3分)、1345(违反禁止标线,罚款50—100元,记3分)进行处罚。

  机动车违法

  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物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将处以100-15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等标志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2000元罚款;

  机动车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

  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将处以50元罚款;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罚款;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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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1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请问关于调整违停处罚标准的报道中提到《道法》,道法93条明确规定,对此种行为处罚必须要有口头警告,否则,就是不按道法处理,缺少这一口头警告的处罚本身程序违法。但是,现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处罚根本就没有这一程序。就连驾驶员在车上也被莫名其妙处罚了。许多驾驶员被处罚了,没有事先得到口头警告,没有事后得到信息反馈,一点都不知情。

二,四川的实施条例65条对违停处20到50的罚款,是省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不知道什么时候修改了?如果没有修改,那么还是有效,怎么又由作为一个部门的公安机关来评价叫降低标准然后自行修改?到底是谁管谁?谁大于谁?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作为一个部门的公安机关,对这个实施条例中标准过低的问题,你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馈给人大。但是,在人大没有就此做出修改之前,我们还是只有不折不扣的执行。

治理交通环境,我们当然支持,可一切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运作。如果,随便哪个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断章取义引用法律条款,或者找借口评价上位法律法规有问题,擅自修改,那么,依法治国从何而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11:06
如果按现在的新交通法来执行,试问所有的司机朋友们你们会同意吗?大家觉得新交通法对我们公平吗?随时随地都会被处罚我们大家以后还是骑自行车比较好,车就不要开了更不要买了因为真的伤不起啊!对于工薪阶层的朋友们更是心疼一个月辛辛苦苦还不够交罚款,大家好好的想想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8:42
太严,没得任何情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8:45
以罚款代治理,想钱想疯了的表现,无能的表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8:50
早该管管行人和电瓶车了,建议新增行人电瓶车闯红灯压死不赔以杜绝碰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8:53
此举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8:53
“反复”,“频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8:56
无能,无能,无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05
频繁变道取证困难/不好执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08
乱停放被盗至少还有保险公司赔,停在收费停车位掉了都找不到地方理赔。管泥马卖皮哦,150还是值得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10
如果不罚款了,路上的交警、路政、运政人员要少很多很多,他们的领导也会没有积极性了,更不会摊派罚款额度了,有的地方甚至把上路罚款当成生意在做了。建议:对违章行为只扣分不罚款,对严重行为直接追究刑责

发表于 2015-5-1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交管部门就有立法权?这是僭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12
交管部门是吃猪屎长大的,啥都不懂只晓得罚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14
《法》之上更厉害的是《办法》,职能部门自己就搞定,点都不用麻烦

发表于 2015-5-1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14
太轻了,应该重罚加扣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16
10392应重处有人不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16
妈卖批,老子车子才多少钱。日妈的有时候去银行取钱,外边有没停车位,我都怀疑肯定他们是串通好了的,那些狗日的交警肯定在哪儿蹲守,老子刚下车进银行,后面就开始照相了,老子几乎每个月都要着几次。

发表于 2015-5-14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135.66.x 发表于 2015-5-14 09:10
如果不罚款了,路上的交警、路政、运政人员要少很多很多,他们的领导也会没有积极性了,更不会摊派罚款额度 ...

老兄,要知道罚款用的是公权,公权收入应该归全民,年底给人民分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32
什么是反复并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09:32
什么是反复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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