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来,在全国上下形成了依法执政,严格依法办事的共识,并正在层层推进落实。记者就此在各地进行了走访,发现一个公民人人讲法、守法、用法;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现象正在形成。
然而,在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我们却发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不合谐之音,请看记者报道:
年初,记者接到群众投诉称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有关领导在处理当地林业系统一起工作人员死亡事件中发生以权代法,以言压法,隐瞒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包庇违纪违法干部的严重情况。
投诉人是该名死亡工作人员的亲属。
为探寻事情真相,本社记者亲自深入当地进行调查核实,排除重重困难和阻力,陆续了解到一些情况。
据悉,该名林业系统死亡工作人员叫张林,系广元市昭化区石井铺乡林业站站长。2014年12月2日,因清水乡党委书记李登枝经营的一家养殖场招商引资一事,按照上级安排张林随同区林业局、石井铺乡、清水乡多名领导一起参加考察协调工作。当天下午5时许,李登枝在其养殖场设宴招待各部门领导,还亲自调派其属下多名领导干部筹备宴席并陪宴。席间张林参与陪酒,随即驾车出事身亡。事发当时,昭化区由政法委牵头,公安、纪委等部门负责成立专门小组调查。但时隔半年,调查结论并未公开,只是由林业局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个《协议》,由林业局对张林家属进行了“人文关怀”补助25万元。
林业局与死者家属签的25万元协议
更为奇怪的是,家属一再要求组织上公开对当天一起聚餐的20多名公务员(其中有3名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调查材料,至今未有下落。万般无奈之下,其亲属依法聘请了律师对此事展开调查。
2015年4月14日,记者再次来到昭化区,随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孙律师一行对其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跟踪采访。然而,当地相关部门领导的态度和做法让这起本就扑朔迷离的事件,更是显得疑云重重。
上午一大早我们就到了昭化区林业局,找到局办公室后说明来意,但局里没有领导能接待律师。局长张磊只是在电话中告诉我们,林业局对张林死亡一事没有进行过调查,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说当时是区上统一成立的专案组,由贺区长牵头,区公安局具体调查。相关情况要找贺区长才能核实。
我们随即找到区公安分局。昭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贺旭红指示工作人员告知我们,张林一案的资料查询,应到区交警大队。然后我们又到了交警大队,经大队长安排找到具体负责该案的姓赵的中队长。得知来意并认真核实完律师身份及相关证件手续后这位中队长立即抱出了关于张林一案的全部三本卷宗材料。经过仔细检视后,中队长拣出其中的两本放在一边,拿着剩余的一本卷宗对孙律师说“只能在这里看”。孙律师提出要依法复制该案全部证据材料。这个中队长开口便说不能复印。后来经过孙律师耐心细致的解释和义正辞严的交涉后他又改口说叫律师去法制科审批,说只要法制上同意了,他就给复印。就这样花了整整一个上午的时间,这事竟然毫无进展。
下午一上班,我们又顺着原路返回,去了法制科(昭化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没想到又等了整整一下午仍然没有任何收获。下午3时许,法制大队位于公安分局一楼的几间办公室无一例外均是紧闭不开,敲门无人应答。最后在信访室找到姓杨的法制大队副队长,说这事儿他管不了,要打电话请示“一把手”。而这一“请示”就是一下午,最后得到的答复是“不得行”。问“不得行”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不让律师复印相关材料,对方无言以对,后来又说是贺区长说的不得行。
既然话说到这份上,是“贺区长说的不得行”,最后我们只好就此事反映到昭化区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同志,希望能协调解决,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可后来的遭遇更是让人哭笑不得了。
不知什么原因,这位石书记对我们的到访显得很不耐烦。我们一行人在其办公室外间等候接待其他人员的石书记。约40分钟后石书记随着几个人走出办公室,他只答应在下楼的电梯间听取我们的问题。但是当孙律师刚提起“林业局张林”一事,石书记便立即打断他的陈述,以不容置疑的语气说道“人家公安上该给你复印的,肯定要给你复印,既然人家不给你复印那就肯定莫法复印嘛”!
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办公作风(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办公作风(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办公作风(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孙律师当即请教石书记说:“是法律规定的不该复印才不复印,还是公安说不复印就不能复印”?石书记十分不屑地说:“那你不服去打行政官司嘛!”然后就扯一些不着边际的话,指责律师行为不当并搪塞了我们几句,随及大步流星的离开,挥着大手扬长而去了。其间,孙律师再三恳求石书记不要急着下结论,先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听清楚,搞明白再表态。没想到这位政法委书记竟致勃然大怒,盛气凌人地指着我们大声训斥道:“长起眼睛不晓得盯事吗?我现在在陪客人……”留下我们一行人,只能面面相觑。
采访到此,似乎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记者不禁疑惑,这一天来的所见所闻难道就是经过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下的广元市昭化区党政部门和领导们的工作作风及办事方法么?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5条第2款明确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相反,律师执业过程中依法查阅、复制交警部门一个普通交通事故卷宗材料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规定,记者并没有检索到。联系到此前走访调查获知的当地有关领导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以权代法,以言压法,隐瞒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包庇违法违规经商和工作时间聚众大吃大喝等违纪干部的问题,记者不禁要问:你们刻意要对死者亲属和公众隐瞒什么问题呢?
当晚7时许,昭化区政法委一位刘姓副书记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说“交警队是一个法人单位,他们的卷宗材料不需要昭化区公安分局批准,直接找他们就可以复印”。
他这一说法,显然又推翻了此前他们上下一致坚持的“原则”。如此前后矛盾,信口开河,难道法律在昭化区这些领导心目中俨然成了“橡皮泥”,可以随意拿捏?
在此,谨向身为中共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的石含玖先生及各位领导们“啰嗦”一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想必你们都是过了关的!而“全面依法治国”你们真心懂了么?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