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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依法办事因何难,遮遮掩掩为哪般?——广元市昭化区采访实录(昭化区网信办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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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来,在全国上下形成了依法执政,严格依法办事的共识,并正在层层推进落实。记者就此在各地进行了走访,发现一个公民人人讲法、守法、用法;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现象正在形成。
然而,在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我们却发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不合谐之音,请看记者报道:
年初,记者接到群众投诉称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有关领导在处理当地林业系统一起工作人员死亡事件中发生以权代法,以言压法,隐瞒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包庇违纪违法干部的严重情况。
投诉人是该名死亡工作人员的亲属。
为探寻事情真相,本社记者亲自深入当地进行调查核实,排除重重困难和阻力,陆续了解到一些情况。
据悉,该名林业系统死亡工作人员叫张林,系广元市昭化区石井铺乡林业站站长。2014年12月2日,因清水乡党委书记李登枝经营的一家养殖场招商引资一事,按照上级安排张林随同区林业局、石井铺乡、清水乡多名领导一起参加考察协调工作。当天下午5时许,李登枝在其养殖场设宴招待各部门领导,还亲自调派其属下多名领导干部筹备宴席并陪宴。席间张林参与陪酒,随即驾车出事身亡。事发当时,昭化区由政法委牵头,公安、纪委等部门负责成立专门小组调查。但时隔半年,调查结论并未公开,只是由林业局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个《协议》,由林业局对张林家属进行了“人文关怀”补助25万元。
林业局与死者家属签的25万元协议
更为奇怪的是,家属一再要求组织上公开对当天一起聚餐的20多名公务员(其中有3名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调查材料,至今未有下落。万般无奈之下,其亲属依法聘请了律师对此事展开调查。
2015年4月14日,记者再次来到昭化区,随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孙律师一行对其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跟踪采访。然而,当地相关部门领导的态度和做法让这起本就扑朔迷离的事件,更是显得疑云重重。
上午一大早我们就到了昭化区林业局,找到局办公室后说明来意,但局里没有领导能接待律师。局长张磊只是在电话中告诉我们,林业局对张林死亡一事没有进行过调查,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说当时是区上统一成立的专案组,由贺区长牵头,区公安局具体调查。相关情况要找贺区长才能核实。
我们随即找到区公安分局。昭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贺旭红指示工作人员告知我们,张林一案的资料查询,应到区交警大队。然后我们又到了交警大队,经大队长安排找到具体负责该案的姓赵的中队长。得知来意并认真核实完律师身份及相关证件手续后这位中队长立即抱出了关于张林一案的全部三本卷宗材料。经过仔细检视后,中队长拣出其中的两本放在一边,拿着剩余的一本卷宗对孙律师说“只能在这里看”。孙律师提出要依法复制该案全部证据材料。这个中队长开口便说不能复印。后来经过孙律师耐心细致的解释和义正辞严的交涉后他又改口说叫律师去法制科审批,说只要法制上同意了,他就给复印。就这样花了整整一个上午的时间,这事竟然毫无进展。
下午一上班,我们又顺着原路返回,去了法制科(昭化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没想到又等了整整一下午仍然没有任何收获。下午3时许,法制大队位于公安分局一楼的几间办公室无一例外均是紧闭不开,敲门无人应答。最后在信访室找到姓杨的法制大队副队长,说这事儿他管不了,要打电话请示“一把手”。而这一“请示”就是一下午,最后得到的答复是“不得行”。问“不得行”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不让律师复印相关材料,对方无言以对,后来又说是贺区长说的不得行。
既然话说到这份上,是“贺区长说的不得行”,最后我们只好就此事反映到昭化区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同志,希望能协调解决,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可后来的遭遇更是让人哭笑不得了。
不知什么原因,这位石书记对我们的到访显得很不耐烦。我们一行人在其办公室外间等候接待其他人员的石书记。约40分钟后石书记随着几个人走出办公室,他只答应在下楼的电梯间听取我们的问题。但是当孙律师刚提起“林业局张林”一事,石书记便立即打断他的陈述,以不容置疑的语气说道“人家公安上该给你复印的,肯定要给你复印,既然人家不给你复印那就肯定莫法复印嘛”!
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办公作风(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办公作风(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办公作风(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孙律师当即请教石书记说:“是法律规定的不该复印才不复印,还是公安说不复印就不能复印”?石书记十分不屑地说:“那你不服去打行政官司嘛!”然后就扯一些不着边际的话,指责律师行为不当并搪塞了我们几句,随及大步流星的离开,挥着大手扬长而去了。其间,孙律师再三恳求石书记不要急着下结论,先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听清楚,搞明白再表态。没想到这位政法委书记竟致勃然大怒,盛气凌人地指着我们大声训斥道:“长起眼睛不晓得盯事吗?我现在在陪客人……”留下我们一行人,只能面面相觑。
采访到此,似乎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记者不禁疑惑,这一天来的所见所闻难道就是经过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下的广元市昭化区党政部门和领导们的工作作风及办事方法么?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35条第2款明确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相反,律师执业过程中依法查阅、复制交警部门一个普通交通事故卷宗材料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规定,记者并没有检索到。联系到此前走访调查获知的当地有关领导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以权代法,以言压法,隐瞒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包庇违法违规经商和工作时间聚众大吃大喝等违纪干部的问题,记者不禁要问:你们刻意要对死者亲属和公众隐瞒什么问题呢?
当晚7时许,昭化区政法委一位刘姓副书记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说“交警队是一个法人单位,他们的卷宗材料不需要昭化区公安分局批准,直接找他们就可以复印”。
他这一说法,显然又推翻了此前他们上下一致坚持的“原则”。如此前后矛盾,信口开河,难道法律在昭化区这些领导心目中俨然成了“橡皮泥”,可以随意拿捏?
在此,谨向身为中共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的石含玖先生及各位领导们“啰嗦”一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想必你们都是过了关的!而“全面依法治国”你们真心懂了么?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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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你好!针对你反映的有关情况,昭化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张林死亡情况。经核实,张林,生前系石井铺乡林业站负责人。2014年12月2日晚在石井铺乡登科养殖场晚餐饮酒后,醉酒驾车造成驶出道路边堰塘中当场死亡的单边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调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林醉酒(酒精含量为268.2mg/100ml)后驾驶车辆,临危处理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调查,区林业局从关心职工家庭的角度认真做了家属的安抚工作,区纪委对涉及干部问题开展调查。昭化区林业局本着最大人文关怀原则,给予了张林家属一次性困难补助。
    关于律师在公安机关查询资料问题。经核实,2015年4月14日,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孙律师等到昭化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查询张林交通事故卷宗,管理档案人员在核实了律师的执业身份后,准许进行了查阅。在律师提出复印卷宗材料时,因孙律师未提供公函、委托书,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没有复印。
   关于到政法委反映问题的情况。经核实,张林家属崔雪芹一行到政法委反映问题时,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石含玖同志正在与广巴铁路公司工作人员处理柳桥乡群众反映铁路提速损坏房屋纠纷问题。办公室人员便没有告知石含玖同志,将他们引到分管执法监督的戴自才副书记办公室,给予解释答复。4月14日17时左右,石含玖同志与铁路方商定一同去铁路沿线查看现场。在电梯口与其碰了面,便一边下楼一边听取情况,并作了相应答复,还与同行孙律师争论并解释说明了相关问题。经沟通,崔雪芹和孙律师都同意当时先处理外地(巴中)来人的事情,第二天一早见面详细听取情况。在去往铁路沿线途中,石含玖同志分别给副区长贺旭红和政法委两位副书记刘炳忠、戴自才打电话要求过问和处理好律师复印资料事情和其他相关诉求。4月15日,石含玖同志等到9:30左右未见崔雪芹和孙律师到来,便直接与崔雪芹通电话,崔雪芹回答她和律师都因其他要紧事情到不了。
     关于当天参与聚餐人员的调查处理情况,调查组在处理结束后,按程序依法适时公开。
     感谢你对昭化区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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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帮帮忙,收到关注。好人一生平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4 20:46
人死为大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求正能量。父亲去世,政府不闻不问

发表于 2015-5-14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官僚主义太严重了,他们都是官官相护,知法瞒法,欺上瞒下,山高皇帝远,老百姓永远不能与官斗,唉!只能说死者已逝,亲人节哀。

发表于 2015-5-1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的网络可以让事实夸大其辞,看领导苦口婆心的表情,觉得也说不上办公作风有问题,视频截图,截取一帧,相当于断章取意,不能说明问题。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饮酒本身违反规定,谁都一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5 07:59
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饮酒违反规定,应该给予处理,事实上平时有处理的实际案例吗?大家心里都清楚的很,别平时不处理,等出了人命就晚了!日常管理啊,一定要跟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5 10:16
石书记这牛啊!就是不给你真相!看你能咋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5 10:17
关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5 10:19
真相不敢公开,昭化区的领导到底想啥呢?

发表于 2015-5-1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纠错难、昭寃难、难如上青天、
上有法力无边的保护伞、下有无所不为的腐恶奸、
我孙遇害寃难雪、省州两鉴无青天、
百姓浑身都是理、告不倒带血的钱、
淘干江河的水,洗不净这愁和冤、
欲哭泪已干,欲喊声已咽。
苍天啊!您睁开眼睛看看吧!
在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治国的今天、
无钱无势无靠山的小百姓、
求个公道、讨个说法、为什么这么难、这么难!
我为冤孙而啼哭、我为不平而喊冤、
我恳求省州众官员、澄本清源明镜悬、
能把此案做个突破口、公开听证阳光鉴、
请您们立马横刀查此案、敢为平民纠错冤!
我这里点焟焚香盼青天!盼青天!

凉山州冕宁县后山乡桃园村九组村民廖开祥、
为了冤孙早入土、无奈之余、向您们呼救喊寃……。
2015年2月21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5 10:20
不晓得要包屁谁呢!

发表于 2015-5-15 1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弱弱地看见有领导干部个人经商,不知违纪违规否!

发表于 2015-5-15 1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元市纪委查查这个叫李登枝的党,委,书,记嘎

发表于 2015-5-15 1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5-15 10: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开案中资料,不对工作时间安排聚众吃喝的主要责任人和参与的3名正科级和二十多名干部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发表于 2015-5-15 1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5-15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期间喝酒,醉酒后开车,这个无疑是自杀,不死也要坐牢。我就不明白,作为林业站长的张林,不晓得是不是共产党员,还像不像个共产党员。我们不能说死了huogai,让死者安息吧。作为儿女,你们要真相,还是要钱,如果张站长不死,估计牢狱之灾是躲不过吧。现在死了就有理的像王十万吗?我整不明白的是,政府为什么要“人文关怀”补助25万元?这个不是纳税人的钱吗。难道这样的干部死了就要给钱吗,如果是老百姓死了,你们给钱吗?
最后说一句:“让死者安息吧,不要为了毛爷爷,再让你的父亲死了后还丢人现眼了。”

发表于 2015-5-15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近视500度 发表于 2015-5-15 10:41
工作期间喝酒,醉酒后开车,这个无疑是自杀,不死也要坐牢。我就不明白,作为林业站长的张林,不晓得是不是 ...

人家亲人去了,别人求个真相,求个公道何错之有?

发表于 2015-5-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况这事儿牵址到好几个部门的领导干部,事关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你觉得相关部门封锁消息,隐瞒真相的做法没有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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