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意思案件诠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重复起诉”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A(男)与B(女)于1979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5月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内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分割如下:主房三上三下三层楼、侧屋南面三间及北面第二间归B所有,侧屋最北面一间归A所有。
2014年9月,镇里作出XXX责拆决字2014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前述房产中无证部分系A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以该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A自行拆除。 A不服XXX责拆决字2014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为该宗宅基地于2010年已经征为国有,故镇里并无职权认定国有上的“违建”,并且前述房屋建设时间远远早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城乡规划法》不应当溯及既往适用。A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但是,复议机关及一审均认定XXX责拆决字2014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符合被告镇法定职权,且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正当,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2015年3月,A提起上诉程序。在此期间,B知晓了镇向A制发XXX责拆决字2014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情况,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的违建中包括了B权利项下的房屋,但镇并未对B进行调查,也未实现进行权利告知,而是遗漏了B这一权利人,因此,XXX责拆决字2014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等违法问题,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程度极高,并严重侵犯了B的合法权益。据此,B也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
●什么是“重复起诉”? 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根据该规定,界定“重复起诉”的标准应当是同一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提起的二次诉讼。如果认定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
●B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笔者认为,本案中,B的起诉是不符合“重复起诉”的界定标准的:
首先,B在提起本诉前并未起诉过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故不符合“同一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条件;
其次,B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与A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决然不同——A提起诉讼要求撤销XXX责拆决字2014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在于不服镇政府的执法职权与法律适用,而B提起本诉的事实和理由则在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遗漏了行政行为相对人,因此,B的起诉也不存在“重复起诉”所要求的“同一事实和理由”特征;
再者,《城乡规划法》并未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以户主为处罚对象,该类处罚的对象应当与涉嫌违建的所有权人一致——从法律后果而言,一旦认定为违建,必将导致物权灭失。A与B享有的物权彼此独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代表另一方处分物权,镇政府应当分别针对A和B权利项下的违建面积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如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并应当分别针对A和B履行相应执法程序。显然,镇政府将B权利项下的财产认定为A所建违建,一则事实不清,二则侵害了B的独立物权,B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后当然有权提起诉讼。
●结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说:“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主体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代替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否则,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会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行为也将落入不当行使审判权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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