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士河,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身份证号;4203001961112320X,现在四川锦江监狱含冤服刑。 上诉人吴士河因不服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08)高新民初字第 1558号等12份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新调查审理, 事实与理由; (1)原告龚自本等人起诉的的成都绿野山珍生态餐饮娱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其法人代表为胡志民,本案和吴士河没有 任何关系。 (2)原告龚自本诉称2006年11月18日,绿野山珍公司业务员彭 某电话邀请原告郊游并到公司尝菌,听了公司领导的报告及关于接 受股权转让的动员。原告信以为真地签了股权转让协议,接受公司 的股权转让,并交付了7万元现金。这里请法院法官注意(公司业 务员彭某)是本案的主要人员,12个受害人均是彭某邀请的。那么 法官真想查明事实真相就不难了``` (3)听了公司领导的报告,关于接受股权转让的动员这里也请 法官注意调查,这个公司领导是谁?公司领导和业务员彭某之间是 什么关系?谁授权他做动员报告的?其目的是什么?动员的目的是 否合法?这个公司领导应该是本案重要人物或直接操纵者。 (4)龚自本提供了2006年11月18日,由他本人与胡志民签定, 并盖有绿野山珍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收据等证据, 那么龚自本是本事件的当事人。法院应该调查他本人,他在签约时 所听到的,所看到的现场真实情况和看到是什么人操纵整个事件, 受害人龚自本不可能在不了解公司真正的情况下将7万元交给别人。 让他本人还原一个真实的现场,便于法院做出正确判决。 (5)高新区法院说被告胡志民对此无异议,被告吴士河对法院 裁判书无异议,对其它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这并非是实情!当时 有锦江监狱警官在场。我认为本案和我无关,并且我要求来人出示 证件,他们拒不出示,并且来人均未穿制服,且做的笔录不真实, 断章取义,我当时拒绝签字,监狱警官也听到了。我明确告知他们, 我的案子是人为陷害,制造的冤假错案,并且我已向中院提出了再审 的请求,到目前为止已半年有余,按司法程序应该给予回复,但至今 没有音信,这是法院自身的问题,有法不依。 (6)法院来人拿出的两份证据,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和胡志民签 的),一份(绿野山珍生态娱乐公司的)收据,我也明确告知来人, 我从没见过这两样东西。 高新区法院采信(2007)成高新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和 (2008)成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完全是 不负责任的态度,更何况本人对以上两判决不服,已提出了再审, 相信这不会是最终判决,他们这种做法是司法的悲哀。 可他们却忽略了成刑终字第45号裁定书已经否定了成刑初字第 179号刑事判决书上所说,诈骗所得由实施的个人私分。证明了吴 士河和本案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高新区法院还判吴士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目 的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请求中院撤消高新区法院做出的无理的,不负责任的12份相同 的错误判断,维护司法公平,公正,不要再让个别法盲侮辱中国的 法律了!
申诉人:吴士河 锦江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 九重冤狱,求见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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