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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几种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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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后来却被告知该房产已卖给第三人了。经过了解才知道,该公司总经理见该楼盘房价每平方米涨了1千多元,就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房产又卖给其第三人,并在某某发现之前将该房产交付给第三人使用,并办理了产权证。某某签约人与房地产公司交涉多次,均无结果。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对这种纠纷笔者认为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房产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种方式是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同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类似上述这种购房纠纷在2003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解释》中均有所规定。该《解释》除规定了上述两种应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还在该《解释》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条规定了另外十种依法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具体情形。笔者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对以下几种可能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撤销或解除的具体情形作一概括性逐一介绍,希望能对广大购房者有所帮助。(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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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9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好!

发表于 2015-5-19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涨姿势!

发表于 2015-5-1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合同无效,因为如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5-19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购买商品房,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大事!多学习,用得上。
发表于 2015-5-19 23: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挑战我烈火 发表于 2015-5-19 23:18
LZ,违建与廷时交房杂处理

按合同法处理,按合同约定的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水丝仙山 发表于 2015-5-19 22:37
不一定合同无效,因为如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

我将陆续介绍,种类很多。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5-19 22:58
购买商品房,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大事!多学习,用得上。

就是。平时不烧香,临难抱佛脚晚矣!

发表于 2015-5-20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列有可能不适用“解释”第十条,本案买受人于出卖人的合同虽有效,但该合同只能对抗相对人即地产公司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这个买受人和房地产公司产生了一个合同之债,而本案第三人已经取得房屋的权属,即本案第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可对抗所有人。说简单点,也就是物权优于债权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因为如此,买售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请求房产公司赔偿损失。仔细理解,谢谢!意见不一莫关系,欢迎讨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20 16:37
该案中的第三人应该是善意取得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3.112.x 发表于 2015-5-20 16:37
该案中的第三人应该是善意取得吧


应当适用第二种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对,知识是学无止境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5-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水丝仙山 发表于 2015-5-19 22:37
不一定合同无效,因为如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

第三人真是善意取得,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就无法实现,实际上就与一房二卖没有什么区别,买受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发表于 2015-5-2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5-21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5-5-22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有关房屋买卖纠纷很多很多。

发表于 2015-5-2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知识要学习!: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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