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后来却被告知该房产已卖给第三人了。经过了解才知道,该公司总经理见该楼盘房价每平方米涨了1千多元,就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房产又卖给其第三人,并在某某发现之前将该房产交付给第三人使用,并办理了产权证。某某签约人与房地产公司交涉多次,均无结果。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对这种纠纷笔者认为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房产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种方式是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同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类似上述这种购房纠纷在2003年6月1日生效实施的《解释》中均有所规定。该《解释》除规定了上述两种应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还在该《解释》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条规定了另外十种依法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的具体情形。笔者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对以下几种可能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撤销或解除的具体情形作一概括性逐一介绍,希望能对广大购房者有所帮助。(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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