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司法监管申请书 申请人:李金花,女,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人, 身份证号码:51292219630311458x 被申请人:四川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勇,经理。 被申请人:南部县法院,法人黄海燕院长 请求事项: 1、请求南部县法院紧急续查封保全本案标的房屋。(南部县蜀北大道508—562号【凯莱帝景】二层原SP7号房屋)。 2、请求南部县法院依法出具在执行中抵制省高院再审生效判决的理由和后果分析,特别是现又拒不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因南部县法院应当执行省高院再审生效判决时拖延不执行,且在执行中抵制省高院判决,以司法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而到处走后门通关系,从而造成了撤销省高院判决发回南部重审的诉累。而现南部县法院又一直抵制省高院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的裁定,发回重审已8个多月,却用各种手段抵制而不办案,严重超过3—6个月的审限。南部县法院应当作为的偏不作为,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偏要乱作为的工作作风应当予以警示和纠正。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抵制省高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及对自己执行中造就的发回重审又再行利用司法权抵制,已给四川法院系统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日益凸显严重的问题和后果。因此,特请求司法监管。 本案现又面临续查封到期的紧急问题亟待解决。我已多次向南部县法院、及黄海燕院长申请续查封保全。本案于2010年7月13日,标的房屋在诉讼中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查封保全,又于2012年6月26日续查封。后南部县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执行续查封,再于2014年6月4日执行续查封。现续查封为一年又即将到期。却因南部县法院原承办法官拒绝为我办理续查封,不得已向各监管部门提起申请监管。为了不能继续扩大本案严重问题和后果,为了不给个人和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确保本案标的在诉讼中不被转移、备案过户等,为了本案判决后的执行,特申请紧急续查封保全。 此致 申请人:李金花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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