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是春节过后学校开学的第一个双休,那天我起的早些,看见床头插着一根手机充电绳连至孩子的腋下,我把被子掀开,惊异地发现了一个崭新的白色lenovo手机,我问孩子这手机是哪来的,他说是正月初五我们从老家回到县城后,在东风路电信(原车站后门)那个店店买的,我问他钱是从哪里来的,他说“在老家,姑父给我钱,我不要,姑父说是给我的压岁钱,叫我不要告诉妈妈,他也不告诉,我想要个智能机,你又不给我买,我就用这个钱去买了”。
我当时把孩子狠狠地理抹了一顿,就把手机“没收”了,并一直放在手提包里,那时我就想去质问那个店店为什么卖智能机给孩子,又心想如果手机有法用可以留着以后备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4月1日起我因事离开蓬安在外地,4月10日左右,我把手机拿出来,想翻看下它的功能,没想却是黑屏的,我以为没电了,当接通电源能感觉到手机虽有震动,还是黑屏的,但按开(关)机键是有响声的。因当时我在外地,就没法及时去找那个店,五一节后,我回到蓬安,到孩子说的那个电信营业厅去,质问他们“在没监护人陪伴时就把智能机买给十一、二岁的孩子,为了赚钱就那么不讲道义,而且这个手机用都没用就出问题了”。有位营业员辩驳说以前也有孩子买手机的,别个都没说啥。我在想,电信把手机卖给孩子这还不是首次,这个行业还真是了为赚钱不顾法规、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呀。
那个营业员做了上述辩驳后,就收回售后维修单、购机收据和手机,说送去维修,隔了几天,南充维修点来电话说手机浸水了,不属包修范围,需付维修费200元,我一听就来气了,手机一直放在我的手提包里,哪来的水,还真觉得莫名其妙。
后来我到那个店,营业员解释说:手机进液不一定是落到水里,有可能是少量的,比如,提包里装了水杯,还有可能是汗,提包里湿了形成的水雾,但我使用了两年的黑色手机也一直和白色手机一样是放在提包里的,黑色手机在同样的环境下没坏,这lenovo手机也太不经事了吧,这是谁买了谁背时呀。
又隔了几天,那个营业店打电话叫我去拿手机,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手机不但没有维修,还使原本没送修前尚有震动和开(关)机信息的手机反而没的任何反应了,对于把手机买给未成年人一事,他们拒不认错,也认识不到违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释义本条: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还没有完全成熟,身体、心智尚在发育过程中,所以法律基于对他们的保护态度,在行为上加以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其规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为,不承认其所进行的不符合其能力的行为的效力。在这里,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根据实际情况推定其具有一定的认识和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一个十六周岁中学生花五十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的合同行为,免除其同学五十元债务的单方行为等。
然而四通东风路(原车站后门)电信营业点在没监护人陪伴(允许)的情况下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孩子玩手机由此对其学习、生活和成长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是无法衡量的,为了更多的孩子,我作家长中的一员,因此,把这事告诸于众的初衷在于:如果能让电信行业的高管们得知行业营销中的弊病而得以规范(这只是我理想地认为),如果能让家长朋友们引以为鉴,吸取我的教训,避免类似事的发生,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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