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双林乡人民政府各位领导:
你们在《双林乡人民政府关于麻柳村朱仕权选举情况的回复》中提到的几个问题现回复如下:
1、你们提到“元月13日中午朱仕权请选举相关人员在双林场镇吃饭,并且每人发了一包玉溪烟”。元月13日中午我请人吃饭不假,发玉溪烟也是真的。但是,你们知道我请的都是谁吗?我告诉你们,有李书记、王主任、李会计、还有吴铭伟(另一位候选人)、我的父亲和我、还有一位亲戚,这七人中有哪一位是参选人,你们难道不知道吗?如此指责你们不觉得方谬吗?堂堂人民政府不觉得极端的缺乏责任感?
2、你们指责“他的直系亲属指使了不是村民代表的人员参加了选举”,这个情况其实你们是非常清楚的。我父亲被推举为这次参选代表,他觉得自己儿子是候选人,为了避嫌,同时又保持选举人员的完整性,委托另一位群众参选。这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吗,当时你们为何不提出不同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第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请问,尊敬的双林乡人民政府各位领导,在选举的过程中我的行为能与第十七条中的哪种情况对上号。望给与指正,让我和参选的群众免受不白之冤。
常言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希望政府官员们拿出负责任的态度来。从而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和拥戴。
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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