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几种情形(四)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此条所述行为本来可以确认为“一房二卖” ,构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属《刑法》调整的范畴。但是,因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这种行为太多太多了,大家怕监狱里富豪太多,就要为他们找一个出路,如果建富豪专狱又担心“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再加上房屋不动产又不象动产一样可以移动,大家反而就将这种不转移财产地点的明目张胆的诈骗不认为是诈骗了,这实在是一种对犯罪的纵容。但如果涉及到个体合法开发者“一房二卖” 的情形,也许就有牢狱之灾,这就出现了执法不公的现象。不管怎样讲,只要涉及“一房二卖” ,首先失去的是诚信,“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霸王条款,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此条解释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有权威性,但笔者斗胆认为:还是有欠妥之处,还需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凡属恶意串通的“一房二卖” 应纳入《刑法》予以调整,或者增加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条款,而且处罚要到位,对这类不良开发商这种搅乱市场经济和故意人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行为予以严格制裁,这样、不讲诚信的房地产开发商就有所顾及,不敢明目张胆地故意“一房二卖”了。虽然笔者是一介布衣,又是小地方的小人物,说话无人听,也不起作用,但笔者依据《宪法》却享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力,说出来心里痛快,对否?欢迎世人评说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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