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老孺子牛

每周一法: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几种情形(四)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5-6-1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6-13 13:19
建议很好,既顺应法律,也顺应社会道德。
     但是,如果公正判案,岂不是断了法院官员的判案、权利的财 ...

不义之财君莫取为好!

发表于 2015-6-1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6-1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6-13 16:00
不义之财君莫取为好!

在法院官员以权力而获得不义之财,最终害人害己!当时认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对行贿之人讲义气,而实则,行贿之人看中的是君手中权力,替他害人,那样的钱财、升官,是丧尽天良要不得!

发表于 2015-6-14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不仁 发表于 2015-6-14 11:12
对。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对头!

 楼主| 发表于 2015-6-1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刺刺猫 发表于 2015-6-14 16:30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时候一到,一切全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6-18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6-17 16:55
时候一到,一切全报。

对!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5-6-18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予支持!:victory:

发表于 2015-6-23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5-6-18 07:50
对!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lol:lol

发表于 2016-5-21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