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应当支持。其理由如下:
一、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被告作出的“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之行政行为违法。其理由是:
(一)、被告颁发“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超越行政管辖区域,属违法、越权行政。
输条例》第七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条等条款 均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即嘉陵分局的职权只限于在其嘉陵区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无权超越行政管辖区域行文,无权将嘉陵区的企业经营许可范围批准到西充行政辖区内。而且《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这一条明明规定“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即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应向西充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而不是向被告,被告也无权受理和批复。
故被告作出“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的行为是被告违法、越权行政。
(二)、被告颁发“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超越许可、经营范围,被告是故意违法行政。
原告所举第三组证据: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均证明其注册在嘉陵、招生和培训范围在市辖三区,而且只限培训B2、C1、C2;但被告却违反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核定许可和经营范围,作出“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违法批复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多扶招生、培训,还超范围培训A1、A2、A3、B1车型。这明显是被告故意违法行政。
(三)、被告颁发“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违反上级职能和主管部门规定,是故意违法行政。
原告所举第四组证据:南充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南市运管函[2011]66号”文件、省公安厅、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川公交发(2012)109号”文件、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川运函(2014)88号”文件。这些文件明确规定嘉陵驾校培训区域为“市辖三区”,凡驶出市辖三区范围的教练车,一律视为异地非法培训。但被告仍敢违反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违法作出“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是故意违法行政。
(四)、被告颁发“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违反两项国家标准之规定,是故意违法行政。
原告所举第五、第六组证据: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提供A1、A2、A3、B1任一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教练场地总面积要求为:一级70000平方(105亩),二级57000平方(85.5亩), 三级47000平方(70.5亩),但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西充县根本就没有土地,更不用说有达标的教练场地等要求,根本不具备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被告仍违法批准,属故意违法行政。
(五)、被告颁发“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是典型故意违法行政。(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见本代理意见“三”项和证据清单第九组证据)。
三、被告颁发的“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不合法,必须责令被告限期撤销。不合法(违法)之处具体如下:
运输条例》第七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即嘉陵分局的职权只限于在其嘉陵区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无权超越行政管辖区域行文。故“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违反上述规定。
B、《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等均规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等内容。这就是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从事驾培业务的前提条件,其营业范围也只能局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核定的范围内。被告的行政权利不能超出许可的范围违法行政,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文,否则其出具的文件不合法。而被告批准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增设A1、A2、A3、B1车型培训没有许可文件、更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C、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第10.1条规定:提供A1、A2、A3、B1任一一种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教练场地总面积要求为:一级70000平方(105亩),二级57000平方(85.5亩), 三级47000平方(70.5亩)。但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嘉陵区根本就没有七八十亩的教练场地,根本没有培训A1、A2、A3、B1任一一种车型的资格条件。而且《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该法规再次强调“符合国家标准”、“具备法定经营条件”,才向提出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被告置法律而不顾仍违法行政、违法行文。
D、《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南充市川东北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被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六条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 、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作为管理部门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法行政、违法行文,应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该文件中同意增加培训A1、A2、A3、B1车型、同意在多扶培训,该文件超越行政管辖区域、超越许可、经营范围、违反上级职能和主管部门规定、违反国家标准、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属行政违法,而且该文件明显不合法,严重影响原告的利益,限制原告公平竞争,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其作出的“南市运管嘉分局[2014]215号”文件不合法,必须撤销。希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原告利益,合法经营的权利。
上述代理意见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佐证,望法院支持!
原 告: 西充县实验驾校
代理人:张祖烨 冯荣书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