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男子目睹妻子遭强暴,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的消息引发哗然。律师是这样解释的: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停止对其妻的侵犯,对其妻子威胁已消失。是不是觉得不可理喻,难道要请禽兽男继续施暴,才能打他吗?然而,这种判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先说几个问题:
1、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那么,张某如果中途突然想来支烟休息下,算不算犯罪中止?显然不算的,中止是能而不欲,即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但自己主动停下来,而且还不能出现既遂后果,不然只是简单的停止行动的话,并不一定是中止。停下来吸烟,并不一定就是中止,关键看他有没有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意图,说白了,抽根烟走了是中止,抽根烟继续,那只能叫暂停。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实施的前提是犯罪正在进行。那么,嫌疑人已跪地求饶,就不能再防卫了啊!此时干死他就必须负法律责任!
呵呵,辣嘛,请告诉我,哪种情况下才能干死这个禽兽又不承担刑责呢?
好吧,情况其实还挺多的(只是不知道实不实用):
a、禽兽看到女子丈夫进来,绕烧着小宇宙的丈夫提刀要杀他的时候,依然坚持自己的兽行,没有终止的意思。此时丈夫可干他。
b、看到女子丈夫进来,禽兽男没有继续施暴,而是假装投降,趁丈夫松懈之时抢夺武器,或徒手与女子丈夫搏斗,丈夫此时可干他。
c、没有看到女子丈夫进来,当然,禽兽男也没有终止施暴,此时女子丈夫可干他。
d、看到女子丈夫进来,禽兽男被吓得坐到了地上,但不一会儿,他又重燃小宇宙,开始对女子继续施暴。此时女子丈夫可干他。
嗯,这里还有一个办法--愤怒的丈夫闻声赶来,发现一个禽兽正在侵犯自己的妻子,虽然丈夫是一个农民工,但他总是利用自己闲暇时光来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此时,相关法律条文在他的脑海中飞速转动。丈夫知道要惩罚这个禽兽,只有一个最快很准的办法,对,请他继续侵犯自己的妻子。他定了定神,镇定地大喊一声:“禽兽,别停,让我好把你打死!”
额,其实楼猪想说的是,干翻一个正在施暴的强奸犯,简直就是高难度动作嘛。
3、防卫过当:
张某已经求饶,但田某仍实施了杀人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的时间性要求,不属于防卫过当。
4、过失杀人:
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5、激情杀人:
与预谋杀人相对应,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将他人杀死。很明显,激情杀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嗯,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和楼猪想的一样,为什么丈夫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激情杀人或过失杀人呢?
楼猪只能告诉你:我,不知道!
辣嘛,只好看看国外的做法:
国外法律为了规避这种挑战普世道德的条款,都会附加“虽无现在危险,防卫人因暴行惊恐下当场杀伤歹徒,不罚”的条款。
例如大陆法系的代表各国家中,原联邦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日本《盗犯等防止和处分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第1款规定的盗犯场合,“虽然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有现在危险,但是,由于行为人恐怖、惊愕、兴奋或狼狈至于当场杀伤犯人时,不处罚”。
瑞士刑法第33条第2项:“因过于激愤或惊惶失措”者,不处罚。
韩国刑法第21条第3项:“如其行为系在夜间或其它不安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慌张而引起者”亦不处罚。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呵呵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