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私募机构多达1.4万家,规模近5.54万亿,但在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只有8428家,管理基金10218只,管理规模2.6万亿,尚有大量机构未纳入监管。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
1.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
2.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
3.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
4.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
5.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方式与防范重点
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2014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224.32%。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提醒公众,特别是广大的农民朋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以上各方面大致可归结为12种情形: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或变相发售虚构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保险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寄存代售、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对物业、房产、地产等资产进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或以对物业、房产、地产等资产等份分割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以委托理财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0.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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