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制度、最低首付款比例等事宜作了调整,从6月10日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房证明。
《通知》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第三方担保,只需提供所购住房做抵押。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中心不予放贷。同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正在偿还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正在偿还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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