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交警队:
贵队回复故意回避问题,代隔壁王大爷请问:
1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
2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机动车登记费的收费标准(1)、号牌工本费: 20元/辆,(2)、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这2个文件都没要求超标电动车必须购买保险。
你们既然公开了这2个文件,为什么不执行?!
也许你们会振振有词地说:我们执行的是南充市交警支队的规定!
请问:你们发现南充市交警支队的规定不符合《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如没发现,或许就是失职或渎职。如发现了,反映没有?
如问得不妥或不对,请批评指正。
弯脚杆农民 代笔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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