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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记者在公共场所顺手抓拍是不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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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江苏某报记者为协作寒流降临,律师在线解答街拍了一张一名男人与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偎依的相片,刊登在该报头版。令人没想到的是,相片中的男人随后致电该报,投诉报社将他和恋人私会的相片登上头版,作用致使其妻子见报后大怒。正本相片中的男女并非夫妻而是恋人联络。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当事人因该图像新闻的报导,暴露了隐情,以为报社侵略其隐私权,遂央求报社赔偿损失。

  【不合】

  对于该案中报社是不是侵略男当事人隐私权存在二种不一样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已然男人携其“恋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其应承当“地下情”曝光的危险。债权抵押即便不是遇到记者拍摄雪景,而是遇到熟人,其“隐私”也有或许被曝光,故报社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记者明知拍摄是为公幵宣告,因而应在拍摄前先征得被拍摄者的赞同,不只包含相片中的首要人物,也包含或许出现在相片上其他被拍摄者。未征得赞同而拍摄且公幵宣告应是侵权行为,故报社侵略其隐私权。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家生活安定与私家信息依法遭到维护,不被别人不合法侵扰、知悉、收集、运用和戳穿的一种人格权。隐秘性是隐私权的主要特征。

  是不是危害别人隐私权,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危害的实际、行为听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效果之间有因果联络、行为听片面上有过错来判定。

  本案中,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图像,客观报导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尽管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走漏,但其片面上并无走漏别人隐私的成心或过错,因为公共场所自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啥隐私亦是公民自个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个。

  一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则维护……”养“隐秘恋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则的夫妻间的忠诚职责,违反了婚姻法规则的“阻挠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养“隐秘恋人”,虽归于公民的隐私范畴,但不归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就此而言,公司权利能力记者相同没有侵略被拍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报社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像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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