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
南充兴源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系南充市英伦城邦一期5栋2单元业主。我于2013年12月12日与贵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了合同规定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15年0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于本人,但本人从未收到贵公司的通知,(无意得知)本人于2015年06月19日到贵公司领取的 《英伦城邦住宅入伙通知书》 , 通知我2015年06月26日到南充市英伦城邦售楼处进行交接。我于2015年06月26日前往贵公司指定现场办理交付手续。
在交接过程中,我方要求你方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确认房屋是否具备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但你方单方面以*****************为由、拒绝出示上述证明文件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单方要求先交付契税、物管费、建渣清运费、装修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等费用后方能办理验房手续,拒绝我方对房屋及小区环境进行检验,使我方无法确认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以至房屋交接无法完成。故此,我方要求你方立即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确认符合合同规定以便进一步办理交付手续,否则你方应承担延期交房的全部违约责任。
如果你方对本函件陈述事实有异议,请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你方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函达!
业主:
201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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