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6122|评论: 35

[群众呼声] 对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申请听证

[复制链接]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金维建,男,汉族,住七里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电话153090
70510
2015年6月25日看到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贴在防盗门上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阆城执罚告字[2015]第24号),现作出陈述:根据阆府发[1995]2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被你局欲处罚的建筑符合相关规定,属合法建筑。该建筑始建于1995年,而你局引用的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行。根据“法不塑及以往”的原则,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2008年的建筑无约束力。为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听证,同时请你们依法执法,将听证通知送给我(此件我己在6月27日交到你局执法办公室,以视慎重)。
此致
申请人:金维建
                       2 0 1 5 年 6 月 26 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28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4: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城管执法合法性的规定,城管执法边界不清“无法可依”城管执法只能借用已有实体法进行,所谓的“借片法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6-27 15: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应提高执法和服务。
   1、执法程序,方式。
   2、保障机制,监督考核。
   3、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赶担当。

发表于 2015-7-13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应提高执法和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5-8-16 2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了地方政府作出的允诺并实施的行政文书,和法律规定,歪曲事实,把我的祖业因拆迁还房的证据而故意不使用,两家共同的房产面积380.69平方米说成是我一家人的房产,与本案息息相关的证据说成与本案无关,严重的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明显故意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8-16 23: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佛都路改建工程2009至2010年已竣工,被申请人阆中市人民政府所谓2012年“佛都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是以公益拆迁为名却助开发商的借口。被申请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佛都路改扩建”项目的配套证据,只提交了征收房屋的6份证据。2013年3月南部县法院开庭审理中,被申请人拿不出“佛都路”改扩建项目的依据,所谓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征收再审申请人房屋的理由难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补充证据。经过一个多月时间,被申请人才向南部县法院补充了证明“佛都路”改扩建的6份书证(见2013南行初字第8号判决),问题是,被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是原已形成而未收集,还是指使下属单位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制作的文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事后伪造证据的可能。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举证规则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22: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科查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8 22:27
寻正义,找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9 2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2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务,杜敏局长,没有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授权,他就越权,监用职权,作出的阆城执罚字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依规撤销,还我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被毁,阆中公安局不立案,110不出警。市公安局还不给百姓救济渠道的权力,是人民警察吗?串通黑社会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阶段要证明和查明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阶段要证明和查明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阶段要证明和查明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8 2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把拆迁中遭到政府强拆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幸被强拆虽然知道是当地政府所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前者直接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追责即可,对于后者就让被拆迁人抓狂了,想走法律维权,但不知到强拆的责任主体,这种情况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所以关键点是被拆人一旦房屋被强拆应马上报警,即使强拆现场出现了警察的身影,不要太多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怎么样处理那是后话。怎么报警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这律师建议拨打报警电话来报警,这样就可以最简单地留下您的报警记录,为接下来的维权提证据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把拆迁中遭到政府强拆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幸被强拆虽然知道是当地政府所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前者直接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追责即可,对于后者就让被拆迁人抓狂了,想走法律维权,但不知到强拆的责任主体,这种情况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所以关键点是被拆人一旦房屋被强拆应马上报警,即使强拆现场出现了警察的身影,不要太多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怎么样处理那是后话。怎么报警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这律师建议拨打报警电话来报警,这样就可以最简单地留下您的报警记录,为接下来的维权提证据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之后的事项。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实践中实施强拆主体的都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经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公安机关的作用越关键,原因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来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既然公安机关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那您就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时候不管启动程序的结果怎样,对于确认强拆的主体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被拆迁人赢了官司公安机关要去调查;公安机关赢了官司会在自己的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类的内容,最后这样的内容还会被法院写进判决,从而形成了证据。这样看来利用公安机关来确认强拆的主体的可操作性就变的很强,精通行政法知识的被拆迁人自己操作都没有问题。通过上面的操作是不是比较容易的确定了强拆的责任主体?
  确认强拆主体后依法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强拆维权的核心步骤了,这里就不再展开。但是它关系到维权的结果,建议被强拆的拆迁户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强拆维权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好启动法律程序的机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已经成功代理过众多拆迁维权案件,遭到了强拆想要启动法律维权的被拆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滥用职权。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会,让老百姓感到公平正义!结果搞成冤假错案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