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东城法院审理中的疑点
1.对张喜姑息放任,对永安堂施加压力。
东城法院对张喜在诉讼期间的各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采取姑息放任的态度,甚至他在法庭舞刀威胁、咆哮公堂、殴打对方律师,也没受到任何处罚。另一方面却一再警告永安堂的律师,尽量不说话或少说话,避免刺激对方。
2.刻意拒绝采信永安堂提交的证人证言,实属违法。
东城法院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已载明有永安堂的三份证人证言在案佐证(见《判决书》P15)。这些证人证言正是论证本案有争议的三个核心问题——被指控药方用药是否合理;配伍、剂量是否得当;以及能否导致肾损害等问题做出客观评价。三位证人均已70-90岁,是有几十年临证经验的高年资中医师。他们均证明:《鉴定书》中对用药处方的分析,半夏用量40g“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结论没有依据并且是错误的,违背了《药典》精神注1,也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专业规范注2相悖;而这正是我用药符合剂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且是用药合理、合规、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法庭采信了这三份证言,必定不能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认为东城法院是在违法办案。首先,法官已经告知以书面材料为准,并未通知证人到庭;其次,该三位证人都已高龄,是“法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证人员”注3。法庭也未询问证人是否符合不到庭的条件,竟然就径自判定“由于三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显然在故意排除不同意见。这种做法太不公正。
3.为了加判高达近五百万的赔偿额,竟然不顾永安堂反对,强行二次鉴定的做法实属罕见。
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或许良心未泯,或许不想成为完全彻底的替罪羊,对张喜伤残评定、后期医疗费等项的鉴定意见是,目前尚不符合伤残评定的时机,需待病情稳定后再做评定;后期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在已有上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东城法院当然无法就这两项下判。为偏袒张喜,东城法院又要求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张喜伤残等级、目前是否存在医疗依赖、医疗依赖期限、医疗依赖费用、是否需要增强营养及增强营养的标准进行鉴定。这是对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拒绝作出的项目强行二次鉴定。东城区法院此时的角色已由裁判员变成了帮助对方的参战运动员,不判给张喜20年费用誓不罢休的做法令人惊诧。
4.100%的赔偿额度根据何在?
因张喜未能提供到永安堂诊所就诊前的健康/就医情况证明,2013年2月鉴定书就已明确表示:“被鉴定人张喜目前诊断为‘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其疾病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还是原有一定疾病用药治疗后加重了肾损害,还是用药所致肾损害;由于治疗前没考虑进行相关检查,了解肾功能情况,给鉴定带来一定困难(《鉴书》P7)”。而判决书也承认了“关于参与度,由于无就诊前原告肾功能情况的数据,故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具体参与度”(《判决书》P16)。
慢性肾衰竭的诊断标准中,诊断的主要依据就是“慢性肾脏病超过3个月”(《中医诊疗常规》P114,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这是目前医疗界普遍执行的对慢性肾衰竭的诊断标准。故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尿毒症的演化需要一个较长时间,并非单一因素且在短短20天造成是有科学根据的。东城法院对这种已有明确结论的纯学术问题不设法寻求科学依据,不经专家论证,却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参与度“无法判断”的情况下,以“但被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判决书》p16)。
既然要“谁主张谁举证”,法庭对双方的举证要求和裁定标准就不应该截然相反!张喜不能提供到诊所就诊前的健康与就医情况,致使无法判断具体参与度,为什么不追究原告方举证不能的责任?
两相对比,东城法院在审判中明显不公平、不公正,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
5.开庭仅用20分钟,违反公开、公正原则。
东城法院法官在最后两次庭审中,第一次推迟开庭,理由是领导要先了解当事双方对于这个案子的说法;并要求双方律师将开庭陈述的《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提前递交。第二次开庭前,竟然要求永安堂律师当庭不要发言,在法庭问到时只说见书面意见。如此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实属违法。这样错综复杂的案件,竟然匆匆开庭时间不到二十分钟!如此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实属违法。
6.法院用违反鉴定原则的鉴定结论否定中医专业规范是司法枉法
东城法院面对证据一、证据二与鉴定结论明显相悖的事实,司法枉法,权重倒置,以鉴定机构的违法结论去否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业规范,是以下犯上,混淆视听,司法禁止根据病情合理超过规定剂量用药的合规诊疗行为,“证据一及证据二,均不能直接且充分的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决书》P16),故而是非颠倒,以“莫须有”错判。这不仅是个案的错判,也必将在整个中医界乃至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专业规范是在大量临床医疗实践和病理、毒理实验的基础上,集中了权威专家经验结晶而做出的,是中医药行业必须遵照执行的,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和无视。东城法院如此偏见、枉法,何谈依法治国?
三、此案一审判决如最终生效,必将后患无穷
(一)助长“医闹”事件的产生
本案实为以医闹为手段,暴力相胁,实施敲诈。如得逞,此类恶行必将蔓延、效仿。
(二)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将受阻碍
1.张仲景经方是祖先留下的宝贵才富,其安全有效已被几千年的医疗实践证明,并有现代国家级实验相佐证。《伤寒论》、《金匮要略》作为经典,是中医界必修、必循的基础,其正确性毋庸置疑;继承、发扬、保护尚犹过不及,却遭法院以“莫须有”的司法否定。古有神医扁鹊夜遁避祸,名医华佗含冤遭害。难道还要在当代再次上演现实版?
2.此风若长,医者必先自保,何来救死扶伤?
“973项目”原本是发掘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宝藏,是对大病、急病用药剂量宜大的中医临床用药重要原则的光辉体现,重剂起沉疴,造福人民。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愧对祖宗,愧对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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