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营山90后女子帮人送毒 庭审哭诉“我书读得少”
2015-06-30 17:30:51 来源:南充新闻网
核心提示: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女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南充新闻网讯(唐海奎 记者 徐嗣千)营山县一名90后女子,身染毒瘾后,既不想吃苦,又想来钱快,于是帮他人送毒。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讯问,她竟辩称“朋友莫得空,自己只是帮忙送一下。”6月12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女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颜红生于1992年5月,家住营山县城,平常无正当职业,前几年由于交友不慎染上毒瘾,曾因吸毒被治安拘留过。2013年10月11日下午,颜红明知龚雷(已判刑)在贩卖毒品,仍帮助龚雷将一小包毒品送到县城磨子街附近,交给吸毒人员罗某,并收取毒资100元。2013年10月,颜红受龚雷之托,将一小包价格为200元的冰毒送到吸毒人员刘某家里,亲自交给刘某。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因颜红身染毒瘾,2013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将其送往南充强制戒毒。2014年11月4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2015年4月10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颜红犯贩卖毒品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当公诉人问道“你明知龚雷在贩卖毒品,为何还要替他送毒?”,她竟回答“我没有贩卖,因为龚雷当天没空,我只是帮忙送一下。”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颜红终于认识到错误,也明白自己犯了罪,她流着泪说“我没读过多少书,不晓得帮别人送毒品是犯法的,现在知道错了,请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红明知他人非法贩卖毒品,还参与为其送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红犯贩卖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颜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颜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文中人物系化名)(编辑:魏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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