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701|评论: 19

[群众呼声] 将未来城车位车库公开销售完全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7-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将未来城车位车库公开销售完全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
     一、《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此,未来城规划车库和车位是必须的,是遵纪守法的表现,我们可以授予开发商“遵纪守法好公民”锦旗,但不可以将“规划了”作为销售的理由。规划了不意味着属于开发商,不意味着可以销售。

  二、车位车库可以销售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密闭空间、有独立出入口、与住房相区别、能进行产权登记、依法拿到预售许可证。   

    未来城车库车位完全不具备以上条件,因此不能出售。

  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未来城地面停车位,占用绿地,且没有供车辆出入的独立道路,而是使用了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内道路,这是变相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因此,地面停车位也属业主共有。


   四、《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车库车位和游泳池、游乐场、公厕一样,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其“当事人”应该是业主,而不是开发商。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5-7-1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一万步讲,它那个车位确实不是公摊面积(但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地面停车位没有专门的通道,我们完全有理由不让那些车子使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内道路去停车。这也反过来说明了它那个车位不能卖。

发表于 2015-7-1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们屁民相信政府,政府出了通告说不能卖的。:lol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ylc6 发表于 2015-7-1 19:11
俺们屁民相信政府,政府出了通告说不能卖的。

:lol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黑胖子哥哥 发表于 2015-7-1 18:33
退一万步讲,它那个车位确实不是公摊面积(但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地面停车位没有专门的通道,我们完全有理 ...

:lol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5-7-1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发表于 2015-7-1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卖还是不能卖,
Y律师没完全搞明白,
反对的业主网友可能也没咋搞懂。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请看清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何为当事人?房屋买卖双方也!买卖双方没约定或达不成约定,卖方单方就有权出售吗?
卖方要求出售,买方也可要求附赠,或者出租。这都是允许的!
双方达不成约定或协议,可由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或法院判决。
蓬安规划局、房管局都裁决下文了不准卖,他敢卖吗?
Y律师(不知其名,谅用代号),你怎么还在瞎起哄?如懂法,应提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弯脚杆农民 发表于 2015-7-1 19:35
可卖还是不能卖,
Y律师没完全搞明白,
反对的业主网友可能也没咋搞懂。请看:

也许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停车位回复.jpg

发表于 2015-7-1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告都出了看来开发商和那个Y律师要对着政策干啊

发表于 2015-7-2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5-7-2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更健康
发表于 2015-7-3 0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律师还乱说,日他先人板板
发表于 2015-7-3 0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7-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5-7-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真正的洪兴律师事务所;蓬安论坛发帖这个洪兴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冒充的哟!http://qujing0367.11467.com/
洪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 南宁南路87号
电话  
邮编 655000
行政区号 5303
注册资金 3万元人民币
网址 http://qujing0367.11467.com

发表于 2015-7-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冒充,那也是违法的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4 22:09
蓬安房地产太乱了,政府应该出面整冶了。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