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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1 发表于 2015-7-5 14:20 我认为,公布在网上的方式非常好,但个人信息要准确细致,不要让同名的同志受害
蓬安睡佛 发表于 2015-7-5 14:26 个人认为是不妥。除非法院公告,个人发布可能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反而把自己被动
云山光头佬 发表于 2015-7-5 14:53 超过两年的欠账如果没有证据你催收过,好像是坏账死账,呆账!
爱蓬安的爱 发表于 2015-7-5 15:44 就当放点来生账嘛!做生意哪有把欠帐收完了的哟!
人鱼泪153 发表于 2015-7-5 16:24 支持楼主,但觉得以告知的形式比较好
美哥 发表于 2015-7-5 18:48 这些人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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