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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房由谁负责?(已转达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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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的经过: 

      刘合与刘政两兄弟系渠县望江乡望河村八社村民。两兄弟原在一处各住一间穿斗房。

      因房子小需要改建,想把自己家的旧房子拆了重修,修成两楼一地的房屋,但国家《公路法》规定修房子必须要把国家的公路线留出来,但他家以为有关系,对国家《公路法》不闻不问,在他家破土之后,当地的道路维修工人向他说:“你们家修房屋占用了公路,不能在次修建,但他不闻不问继续实施建宅计划,周围的村民也因此而愤怒。

        刘合在公共场所讲:“不管你们怎么说,我的房子修定了,我们家的关系硬的很,如果告到区上,区上国土所的蒲所长是我家亲戚,如果告到县上,县交通局曾局长也是我家亲戚,如果告到政府那,县委邓书记还是我家亲戚,所以随便你们怎么告,我家的房屋照常修。

        由于刘合有上述关系,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竞公然与《公路法》的公路规划相对抗,不把《公路法》放在眼里。于2009年4月11人任意占省道[渠县—营山]红线15米破土实施建宅计划。违反了《公路法》严重影响了过往车辆安全行驶。

       既然从区到县,都反映不了这个问题,只有求助于市委市政府了,广大群众如实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得到解决,确保道路顺利畅通。

 

附图:左边第一个红圈为国家公路地段,他家却把房屋修在公路地段上。右边的红圈向后15米为国家公路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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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留下联系方式。

发表于 2009-4-1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长期在营渠省道上跑运输的驾驶员来说;公路的宽敞将对人民的生命安全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对公路旁修建房屋的人应遵守执行《公路法》不占道15米。以血的代价,唤醒广大市民。我挺他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海水苦在2009-4-11 15:10:00的发言:

      事情的经过: 

      刘合与刘政两兄弟系渠县望江乡望河村八社村民。两兄弟原在一处各住一间穿斗房。

      因房子小需要改建,再加上想给自己的女婿(蒲军)争面子,想把自己家的旧房子拆了重修,修成两楼一地的房屋,好让自己的女婿风光风光,其弟想把房子修好,好给自己的儿子找媳妇。但国家《公路法》规定修房子必须要把国家的公路线留出来,但他家以为有关系,对国家《公路法》不闻不问,在他家破土之后,当地的道路维修工人向他说:你们家修房屋占用了公路,不能再次修建,但他不闻不问继续实施建宅计划,周围的村民也因此而愤怒。

        刘合在公共场所讲:不管你们怎么说,我的房子修定了,我们家的关系硬得很,如果告到区上,区上国土所的蒲所长是我家亲戚,如果告到县上,县交通局曾局长也是我家亲戚,如果告到政府那,县委邓书记还是我家亲戚,所以随便你们怎么告,我家的房屋照常修。

        由于刘合有上述关系,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竞公然与《公路法》的公路规划相对抗,不把《公路法》放在眼里。于2009年4月11日任意占省道[渠县—营山]红线15米破土实施建宅计划。违反了《公路法》严重影响了过往车辆安全行驶。

       广大群众如实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得到解决,确保道路顺利畅通。

 

附图:左边第一个红圈为国家公路地段,他家却把房屋修在公路地段上。右边的红圈向后15米为国家公路地段。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系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系方式:15282429643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系方式:15282429643

发表于 2009-4-13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

发表于 2009-4-1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可恶,偶顶一下。公路边太近建房肯定有害公路畅通。如楼上所言,偶以为即使旧房改建也必须符合公路法规定退出15米红线外。不能为了建房“钱途”不管公路交通“前途”,公路交通环境“畅洁绿美”人人有责。看过楼上的图片,我想这肯定是旧房改建无疑了,不知办了手续没?如果办了手续,简单,我以为现在都讲问责,谁办的手续由谁负责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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