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公安局双佛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知法犯法,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请广大的网民朋友为我主持公道,伸长正义。也请看到的相关领导给我做出个解释。
双佛派出所所长解聘我当天口口声声要把该算的都给我算清楚,一切按照法律给你解决,我从7月1日至今,我找了南部县公安局相关领导,领导答复:你是双佛派出所请的我们公安局不知道,也不管,你去找双佛派出所他请的你。双佛派出所所长答复:你去找南部县公安局我解决不了。后来我又再次找到双佛派出所所长他答复:你这个事情你说你加班了的你拿出证据来没证据你就是没加班。
关于加班证据也请广大的网友给我主持一下公道,试问警车一天24小时候命,一有警情马上出警,24小时不能走开不能做自己的事,110指挥中心的指令来了出的警我们的处警簿都有,我与所内的同志处理群众来访、来电报警、调解多数派出所也未登记,经常晚上我们要参加问询笔录,一问就半夜,一标三实采集工作从早上上班就出去下乡挨家挨户爬山涉水行径不少于150余户的采集,吃饭在外面,晚上回到派出所脚已经都肿痛的难以忍受还要进行一标三实录入。做案子送嫌犯到看守所一办就一天到晚上11点还要开车60公里才回到所里,半夜还要起床出警。新建派出所体制又不完善考勤表也没,所内监控又只能保存1个月,各位网民我这个如何收集加班证据,我收集一个证据价值还不够车费去找证人。如今我干最苦最累的活,收入却连农民工都比不上。保险一个不给上,合同也不给签。法定节假日正式工都休班,我们得继续上班,加班费没有。现在物价飞涨,工资连买一个月的菜都不够,还要违法将我解聘,我把
青春献给了党,献给了公安事业。。。我们要求也不高,起码的加班费,还想以要证据的方法耍赖,这么待遇低,至于吗。
事件的由来:
2013年4月我父亲被双佛派出所聘任为该所警车驾驶员,自入职以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以外也被要求做一标三实采集,治安调解等工作,我埋头苦干,无怨无悔,默默奉献,于次年2014年3月有一天出警天下着雨,警情处理完后回家得了重感冒,后经南充市诊断为肾衰竭住院治疗,无法再进行工作,因病无法起床,双佛派出所也未曾想给我认定工伤和医疗保险报账,同年4月双佛派出所得知我父亲的病情后,在同年5月聘请我为双佛派出所警车驾驶员。自入职以来,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以外我也立案走案件流程,一标三实采集录入(下村挨家挨户的采集信息,回所进行录入)、纠错,询问笔录,重点人口管理,电脑维护等工作,本本分分的工作,任劳任怨,于2015年7月1日双佛派出所无故将我解聘,
2013年4月我父亲当时与双佛派出所口头协议:每月上15天,休息15天,按照国家规定上班,双佛派出所给我父亲买5险,工资1500元
我与派出所协议: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底,每月上15天,休息15天,按照国家规定上班,双佛派出所给我买5险,工资1200元。2015年1月我又同双佛派出所协商将工资提升至1500元,每月上15天班,休息15天,按照国家规定上班,双佛派出所给我买5险,工资1500元
双佛派出所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约定,要求我每月上满班,并且24小时备勤随时出车(警),法定节假日也给休,剥夺我法定休息时间,却未依法安排补休,也没有支付加班加点费用。自2法律依据:
作为用人单位,派出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的主要请求如下:
第一、派出所却违反每月工作15日的约定,要求我每月上满班,并且24小时备勤随时出车(警),法定节假日不休,剥夺我法定休息时间,却未依法安排补休,也没有支付加班加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派出所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与我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之规定
第三、派出所未依法为我缴纳“五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和劳动者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因此,派出所应当依法给我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五险”或赔偿我损失。
第四、派出所单方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零半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1500÷2 =2250元。
第五,派出所于2015年7月1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