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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西宁民间“法官”三个月“审结”民间纠纷12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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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09:20 | |阅读模式

雷波西宁民间“法官”三个月“审结”民间纠纷126起

  法庭无案源 “德古”“抢饭碗”

  2007年4月,雷波县人民法院西宁法庭针对本地区案源少的情况对辖区的四乡一镇进行了一次调查。干警们走访乡镇,深入民间,调查得知,法庭案源少的主要原因是,基层民事纠纷大都已由民间调解。

  针对这一情况,干警们专题作了汇报,并提出设想,建议对民间调解员“德古”进行法律培训,加强对他们在调解工作中的领导和指导。工委领导听了汇报后非常重视,当即决定,由工委牵头,法庭主持对各乡镇人民调解员和民间“德古”进行一次法律培训。

  2007年10月,该法庭对“德古”和乡村、组领导进行了法律培训。庭长吉木阿咪主讲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统一了今后调解工作中的法律用语。

  工委主任谷凉勇提出,组建一个西宁地区调解组织,将本地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领导小组成立 “德古”如鱼得水

  10月17日,在雷波县人民法院,西宁工委、西宁人民法庭的具体指导下,“西宁工委辖区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立。

  从2007年10月18日小组开展工作到当年的12月30日,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小组成员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26件,其中:调解成功98件,占总数的77.7%。所调解的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婚烟纠纷、死亡补偿纠纷、经济纠纷、医疗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邻里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所调解的案件涉及标的额为1279459.78元,调处兑现金额达548959.78元,占总标的额42.9%。同时,经调解后减少了标的额为735000元,占总标的额的57.1%。

  组织决策得体 管理规范有力

  是什么原因使“德古”调解如此高效呢?家住雷波县桂花乡三王坡村二组的“德古”吉黑阿比说:“过去搞民间调解,总是躲躲闪闪,而今有政府给我们撑腰,法官给我们指导,我们就放开了手脚干。如今,人们称我们是民间法官,我们就要像真正的法官那样搞好调解。”

  那么政府和法庭是如何规范对“德古”的管理和指导的呢?组长阿鲁瓦体对笔者说:“调处领导小组规定了各自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从而使职责更加明确,德古们更加守规守纪,不越法调处。同时建立了‘德古’名单备案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制度,从而完善了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

  “法庭主要是对‘德古’们的调解作指导,并对案件能否调解向德古进行说明,要求他们在职责范围内调解,对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不能调处,只对刑事案件涉及的民事部分和交通事故的民事部分附条件的调处,且必须报经法庭、公安等职能部门同意后,才能调处。调处统一由领导小组派遣。”法庭庭长吉木阿咪如是说。

  “德古”既然是由领导小组统一派遣,那么“德古”的工资如何解决?阿鲁瓦体说,工作职责上已经作了具体规定,即调解员及“德古”工资、车费、住宿、生活、通信等费用按民俗解决,即按调解后标的额的10%收取。

  但据笔者了解,实际操作中,“德古”们往往只收取了2%至4%的费用,甚至有时并未收费。今年1月份,共调解6件纠纷,只收取了一件的费用,这件纠纷调解要价为3万元,经调解成功兑现9000元,只收取了450元调解费,其中还包含村主任、组长的费用等。

  调处制止及时 干弋化作玉帛

  作为“德古”,不但要有方方面面的渊博知识,而且还要有很强的自控力和强悍的体魄。因为在调处纠纷中,要在当事人中穿梭说和,有时免不了被人羞辱,甚至有的当事人还向“德古”吐口水,对“德古”大打出手。有时一坐下来就是连续几天几夜的做工作。

  按照工委的要求,“德古”做到了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不少纠纷都在第一时间得到制止。

  镜头一:2007年11月22日,正值彝族年期间,烂坝子 乡大坡组阿余能门把其孙子的尸体抬到石一窝组洛哥拉门家,原因是2007年4月份,两家为了承包地界扯皮,引发纠纷,阿余家认为孙子之死与此事有关,所以抬尸闹事,双方互殴,并用菜刀等凶器当场致伤6人,重伤3人。在此情况下,烂坝子乡党委书记取比阿格,党委副书记、武装部长吉纳鲁叶把矛盾纠纷调处小组副组长、民间“德古”吉纳牛扭请去,经过做工作,终使此案得到有效制止,避免了一场恶性案件的发生。

  镜头二:今年1月23日,正当笔者在西宁采访时,当天“德古”吉也沙批、吉黑阿比正在调处西宁镇沙沙坪村二组阿卢古体与迁山马布双方喝农药要死给对方的纠纷。1月21日迁山马布之妻因怀疑阿卢古体在拐卖她,阿卢古体的儿媳妇就去迁山马布家吃农药要死给对方,当迁山马布之妻得知后,第二天跑到阿卢古体家吃农药要死给对方。后因抢救及时,双方均无事。经调解,双方各买一件啤酒了事。两“德古”未收费不说,反倒贴了20元的包车费用。但是,他们说,只要双方平安无事,自己贴一点没什么!

  [说法]“德古”是指彝族民间知识渊博,能说会道,能秉公执法的人。在民间,彝族群众发生纠纷时,更愿意接受“德古”调解。

  “德古”的存在减少了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缓解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但法院不可能被“德古”所取代,如因民事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中的一方被判刑、一方下落不明和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等一般都是通过法院解决。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雷波县法院西宁法庭在调解上述纠纷时,常常邀请“德古”参加,为防止当事人反悔,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使国家公权与传统习惯相结合,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双保险”。

本篇文章来源于 凉山新闻网_www.ls666.com 原文出处:http://www.ls666.com/html/News_Center/LS_News/2008-07/18/087181427454A062I4EBKB6I69K1490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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